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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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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00:0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八十一条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必要的资料,影响工作进度和质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工作成果的,支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支付的报酬应当支付。
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提出的咨询报告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减收或者免收报酬等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此三条是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以及关于违约责任、风险负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如前文所述,技术咨询合同是受托人就特定技术项目以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向委托人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在这里,特定技术项目不限于自然科学,也包括社会科学。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30条规定,特定技术项目包括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和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以及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简而言之,技术咨询就是有问有答,委托人提出问题,受托人提供专业意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委托人和受托人充分的配合,才能达到技术咨询的目的和效果。委托人作为服务的提出方和咨询工作成果的接收方,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一)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
在订立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技术咨询的内容,即委托人需要咨询的问题。委托人作为服务需求方,应该针对特定项目阐明自己所咨询的问题,明确自己的服务需求,即明确自己所需要咨询的问题,以便受托人有针对性地解答问题,提供咨询服务。委托人需要咨询的问题是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合同标的,其不仅涉及受托人的工作内容和范围,也影响到报酬的确定。因为咨询服务报酬的确定与受托人的工作量密切相关,而咨询问题的多少和复杂程度,直接决定了服务方的工作量。
委托人明确了自己的需求和问题后,还需要全面、完整地向受托人披露咨询问题所涉及的技术背景资料、技术资料。受托人需要依赖这些背景资料进行分析和论证,来解答委托人咨询的问题。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背景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将直接决定了受托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咨询意见的全面性、准确性)。委托人需要对这些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因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存在缺陷,导致受托人提供的工作成果存在错误的,应该由委托人承担责任。商业实践中,如果委托人提交的资料不全、信息不全、数据欠缺,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提交,委托人应及时补充有关资料。如果合同有约定,委托人还应为受托人进行现场调查、测试、分析等工作提供便利。
由于每个特定项目的具体情况不同,如何阐明咨询的问题、如何提供技术资料,需要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如提供的方式、提供的期限、提供的范围和内容等,需要在合同中予以细化,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提供。
(二)委托人应该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和支付报酬
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应该及时进行接收和验收,这也是委托人的义务之一。通常情况下,工作成果的提交与报酬的支付密切相关,受托人提交工作成果并验收合格后,才能收到全部报酬。如果委托人拒不接受工作成果,会影响到受托人报酬的收取。因此,合同中对于委托人接受工作成果的安排更多的是要求委托人限期接收并验收工作成果,逾期视同委托人接收并验收合格,委托人应履行支付报酬义务。
报酬的支付是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委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通常涉及支付的金额、支付的方式。支付的金额可以约定固定金额,也可以按照受托方工作成果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效益的固定比例进行分成。
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879条规定的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商业实践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还会约定委托人的其他义务。如约定:应受托人的要求,对受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自己订立的“法律”,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委托人应该予以履行。
二、受托人的义务
在技术咨询服务中,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就是针对特定项目,及时解答委托人提出的问题或者提供合格的咨询报告。
(一)受托人应该按照约定期限提供咨询服务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在进行咨询时,均希望受托人尽快提供咨询意见,甚至是当场解答。简单的技术咨询,受托人可以做到现场听取情况介绍,现场解答,但是大多数情况下,受托人需要对背景技术资料进行研究、对数据进行核实验证甚至需要进行一些调查研究,才能完成分析论证并撰写报告。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会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服务。
受托人完成服务的期限起算日期可以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或者收到首付款之日开始起算,但涉及委托人需要提交背景材料、技术资料的,合理的起算期限应该自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之日开始起算。如果资料存在错误和缺陷,需要委托人补充提交的,此间耽误的期限可以相应地从服务期限中扣除。
约定完成服务的期限对于受托人具有约束力,如果受托人不能按期限提交工作成果,则需要承担延迟提交的法律责任。
关于期限的约定,原则上应该参照本法关于期间的一些规定。例如: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24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二)受托人应该按照约定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
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时,提交工作成果的形式根据不同的项目可以约定不同的形式。
对于一般性的咨询,可以通过解答问题的方式提供服务。解答问题可以是现场口头解答或者通过书面方式解答,书面方式可以约定为纸质的也可以约定为电子的。
对于复杂的技术咨询,如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则需要提交书面的报告文件,并针对委托人的需求附有分析意见或者结论性意见。
需要指出的是,本法第880条规定的受托人按照约定期限完成咨询报告的义务应该是指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了咨询报告,如果受托人撰写完咨询报告但未提交给委托人的,不属于完成义务。实务中,受托人在提交咨询报告时应取得委托人的回执或者获得相应的提交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完成咨询报告的义务,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受托人无法证明其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受托人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
技术咨询服务是针对特定项目根据委托人的要求,由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服务。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应该符合合同约定要求,否则构成服务质量不合格,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提交约定主题的报告。例如,环境评价分析报告、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等。受托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地立题、对委托人提供的或者自己调查取得的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利用自己的技术知识和人才优势进行归纳总结、形成有针对性意见和结论的专项咨询报告。
由于不同的项目不同的行业对于咨询报告的要求存在差异,因此,委托人和受托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对咨询报告的要求进行细化,明确验收标准和验收确认程序,防止发生因约定不清导致的纠纷和争议。
(四)受托人的其他义务
本法第880条规定的是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通常情况下,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还需要按照约定承担如下义务:(1)发现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补充、修改;(2)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的义务;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3)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的经费;(4)根据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就同类技术项目与委托人的竞争者订立技术咨询合同的,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三、违约责任及风险负担
合同订立后,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法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法第881条规定了技术咨询合同双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的法律后果,还对委托人使用咨询报告和意见所做决策的风险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
(一)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本法第879条规定了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即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阐明咨询的问题,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如果委托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顺利履行或者根本不能履行时,势必给受托人造成损失,因此其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履行的首个环节就是委托人提供必要的资料,这是受托人履行己方义务的前置条件。如果委托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必要的资料,或者所提供资料有严重缺陷,势必影响受托人的工作进度和咨询报告的质量。此种情况下,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返还已经支付的报酬,或者拒绝支付未付的报酬。
在实践中,技术咨询合同中委托人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1)委托人未按照约定向受托人阐明咨询问题、提供必要的背景资料、技术资料,影响受托人工作进度及工作成果质量的,所付的报酬不得追回,未付的报酬应当如数支付给受托人。(2)委托人超过约定期限迟延提供合同约定的资料或者有严重缺陷或错误,影响受托人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果质量的,应当向受托人全额支付报酬,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受托人的损失。(3)委托人接到受托人要求补充提交或者补正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资料的通知后,未按照约定期限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进行提交或者补正的,委托人应该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
通常情况下,由于委托人逾期不履行自己的前置义务,不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将会导致受托人无法开展工作,合同的履行处于停滞状态。此时,受托人有权按照本法第563条之规定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委托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实务中,委托人还存在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向受托人支付报酬的,应当如数支付,并向受托人支付延迟付款的违约金;委托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接受工作成果的,应向受托人赔偿由此给受托人造成的一切损失;未经受托人同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使用受托人咨询报告和意见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披露的,应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密义务的,应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二)受托人的违约责任
本法第880条规定了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的主要义务,即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完成咨询报告或者解答问题,提出的咨询报告应当达到约定的要求。本法第881条第2款针对受托人如下两种主要违约行为的违约责任进行了规定:(1)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和意见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提交报告的期限对于委托人至关重要,任何项目的实施均是严格限定期限的,项目的延期势必增加委托人的项目实施成本。因此,受托人未按期提出咨询报告或者意见,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给委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根据本法第881条第2款规定,此种情况下,应该根据给委托人项目的实施造成的影响或者按照合同约定,受托人免收或者减收报酬。这里的“提出的咨询报告”应该指的是向委托人提交咨询报告,送达委托人,而不是仅在自己内部完成工作报告、提出解答意见。实践中,受托人在接到委托人提交的技术资料后,不进行调查论证,不组织专家评审,超过约定期限不提交咨询报告,委托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受托人应当返还委托人已支付的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2)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当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意味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无法满足委托人的服务需求,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此种情况势必会给委托人造成时间或者金钱上的损失,受托人应当根据情况减收或者免收报酬。实践中,合同明确约定咨询报告需要满足的条件的,应该按照约定条件提交。如果受托人所提交的咨询报告和意见缺乏专业性、水平低劣、存在明显错误,对委托人没有任何参考价值的,应当免收报酬,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在技术咨询合同中约定对咨询报告和意见的验收或者评价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合乎实用的一般要求组织本领域的技术专家进行鉴定。咨询报告和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应该全额支付报酬,合同即告终止。本法第881条第2款规定的是受托人违反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实务中,受托人还存在本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约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受托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委托人保密信息的,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三)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责任
在技术咨询合同下,委托人对于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的使用存在一定的风险。委托人采纳和实施了受托人作出的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特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技术分析评价意见报告后,可能会出现不良后果,这就是技术咨询合同涉及的决策风险。对于这种风险责任如何进行分担,原则上是否采纳以及如何采纳受托人作出的咨询报告或者意见,由委托人自行决策。受托人对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或意见所受到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这是由于以下两个方面原因:(1)技术咨询结果本身具有可选择性和风险性。技术咨询是对各种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研究后作出的选择,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给出的意见不一定是完全可靠的,同时委托人提供的资料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也会影响咨询意见的可靠性,因此,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具有不确定性和可选择性。另外,技术咨询合同为一种“适当完成一定行为之债”,如果债务人的活动是严格按照合同进行的,那么他就不应对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因此,如果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出了咨询报告和意见,那么就不应对委托人在实施咨询意见中能否得到预期的结果负责。(2)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的义务仅仅是向委托人提出自己的各种意见。这是受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对技术项目进行的分析、论证和预测,并不是直接可以付诸实施的技术成果,仅供委托人决策时参考。对咨询报告意见如何实施的决策属于委托人,因此,委托人有义务自行承担在实施咨询报告意见中出现的风险,也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基于上述原因,本法第881条第3款规定了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法第881条规定,有两种情况需要作例外处理,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一是受托人提交的咨询报告不符合合同约定,受托人提供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没有科学依据,或者有明显的缺陷甚至错误,应当承担违反合同的违约责任;二是依据自愿原则,合同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承担风险责任的,由受托人承担。
技术合同纠纷中风险责任的处理通常有三种原则:自愿原则、依法原则和公平原则。其中:自愿原则是指“法律允许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担风险的界限、风险损失的分担事项进行约定。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合同各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按照自愿原则,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受托人对于委托人实施咨询报告意见产生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则应该按照约定由受托人承担。这样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受托人愿意承担技术风险责任,法律并不禁止。当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受托人会根据特定项目的具体情况、咨询报告风险的程度、获得报酬的多少以及对咨询意见的自信程度等因素,承诺其承担咨询报告风险的全部或部分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对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审理,人民法院应该首先尊重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对双方的责任进行确定和评判,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的,则本法第881条可以作为划分合同双方责任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咨询合同中,遇到约定不明或者没有约定的情况,应该按照本法第510条和第511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一、对于合同价款和报酬支付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根据《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第1款的规定,对技术咨询合同的价款、报酬和使用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根据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技术含量、质量和数量,以及已经产生和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合理确定。技术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中包含非技术性款项的,应当分项计算。在确定报酬时,除了考量受托人的工作量外,还应考虑受托人工作成果的质量和技术含量,同时还应考察咨询意见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不能单纯看工作量。由于技术咨询的质量和效果取决于受托人的技术水平、技术经验和知识广度,水平高的技术人员无须耗费较多的工作量即可给出中肯精准的意见并带来较好的技术效果,水平低的人员即使耗费了很多的时间给出的意见也许技术效果不佳,因此,需要分析工作成果的技术含量和给委托人带来的经济效益。
二、对于委托人提交材料存在缺陷的处理
技术咨询合同的履行依赖于委托人提供的针对特定技术项目的背景资料、技术资料。在商业实践中,会发生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不完整、不准确甚至错误等缺陷,此时如何确定双方的义务和划分责任?根据《技术合同会议纪要》第73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数据等有明显错误和缺陷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当及时答复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受托人发现前款所述问题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为其认可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数据等符合约定的条件。”该原则要求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履行技术咨询合同过程中采取积极主动和及时配合的态度,任何一方无故拖延均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受托人发现委托人提交的资料存在错误和缺陷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如果不及时通知委托人的,视同认可委托人提交的资料符合约定条件,此种情况下,受托人如果没有按期提交工作成果,不得再以委托人提交的资料有缺陷为由进行抗辩,受托人应该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接到受托人补正资料的通知后,应该按照约定的期限予以补正;委托人不补正或者未按约定期限补正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或者按期提交工作成果的,受托人不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托人提供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承担的问题
在技术咨询服务合同中,对于报酬的约定比较清楚。但是对于受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例如,差旅费、调查费、试验费、专家论证费,常常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现这种情况后,人民法院如何处理?
根据《技术合同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的负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受托人承担。《技术合同会议纪要》第71条也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咨询合同受托人进行调查研究、分析论证、试验测定等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己负担。
之所以规定由受托人承担,主要是基于技术咨询合同的性质确定。“技术咨询合同的标的大多较为抽象、宏观,可能是‘务虚的’泛泛而论,可能是远景展望,当然也不排除较为具体、特定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对于前者而言,受托人投入的主要是自己的知识和智力,其收取报酬已经回报了其成本投入。对于后者而言,进行具体的专题技术调查、分析验证,受托人作为专业人士应该了解咨询服务的手段、方式并预估到相关费用成本的发生,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责任在于受托人,此种情况下判定由受托人负担符合公平原则。
四、受托人保密义务
本法第845条规定,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和要求,履行的计划、地点和方式,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办法,验收标准和方法,名词和术语的解释等条款。因此,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也是技术咨询合同的内容之一。在技术咨询合同中,向受托人“提供技术背景材料及有关技术资料”是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对于这些资料是否需要保密,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实务中并不是所有资料都需要保密的,有的是因为这些资料本身就处于公有领域,属于公知信息;有的是没有保密的价值,不需要保密。因此,对于受托人的保密义务,是一种明示的义务,不是默示义务,需要合同有明确的约定或者委托人提出明确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则受托人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人的要求,对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予以保密的义务;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引用、发表和向第三人提供。
如果当事人对技术咨询合同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或者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和意见未约定保密义务,当事人一方引用、发表或者向第三人提供的,不认定为违约行为,但侵害对方当事人对此享有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关于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合同解除的处理
在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中,经常会涉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未能按照合理期限提供技术资料或者提出咨询报告情况,此种情况下会面临合同另一方能否解除合同以及合理期限如何确定的问题。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技术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30日内仍未履行,另一方依据《合同法》第94条第3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当事人在催告通知中附有履行期限且该期限超过30日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履行期限为《合同法》第94条第3项规定的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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