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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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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41: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五十九条
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履行委托开发合同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的规定。
【条文理解】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法律并无相关规定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么,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但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开发的技术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人提供了研究开发经费和大量技术资料等物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开发人付出了大量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实现的,因此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都对此作出了贡献,都应该对此成果分享权利。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分享和约定的只是财产性权利,对于精神性权利,如署名权,归研究开发人。
第二,当事人无约定时,将申请专利的权利赋予了研究开发人。同时,委托人享有以下权利:(1)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项专利。该项许可不能撤销,也不能像许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可以优先受让该专利申请权。专利申请权转让是指转让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的申请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作为对价。优先受让是指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比其他人可以优先获得该专利申请权。(3)委托人在发明创造没有获得批准前,也可以对该发明创造享有实施权,但是应该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在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研究开发人的情况下,委托人虽然可以免费使用专利技术,但无权转让。
第四,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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