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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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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五十八条
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开发合同风险责任及通知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关于技术合同开发的风险
技术开发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存在着开发不成功的风险。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是指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者各方已尽力履行合同,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无法实现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所开发技术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研究开发人尽了主观努力;(3)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败。
二、风险承担与通知义务
技术开发的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的约定。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来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减损义务是英美法上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这种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称为减损义务。
减损义务虽由债务人的违约行为所引起,但究属债权人对自己权利或者事务的疏怠,因而其结果不可归责于债务人,而应当由债权人自己承担,故债权人无权就因未尽减损义务而扩大的损失部分请求违约方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91条第2款还规定了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这是因为采取防止损失扩大而导致的费用的支出是由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所以让违约方承担这部分费用是合理的。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虽已采取措施,但措施不当,因此扩大损失的,当事人也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请求赔偿。同时,合理费用中不应包括对当事人劳务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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