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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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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26: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九十八条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发包人对隐蔽工程的检查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隐蔽工程是指建筑物、构筑物在施工期间将建筑材料或构配件埋于物体之中后被覆盖外表看不见的实物。关于隐蔽工程的内涵、外延,目前尚无专门规定。相关规定散见于《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规范性文件列出了一些具体的验收表格。关于隐蔽工程验收的技术标准和具体流程,目前没有专门的文件或规范进行汇总,而是散落在各专业专项工程的技术标准当中,例如钢筋工程验收遵守钢筋工程验收标准等。不同类型的建设工程,隐蔽工程的范围不同。以常见的房屋建设工程为例,隐蔽工程一般包括地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管线工程、地板基层、护墙基层、门窗套基层、吊顶基层、强电线缆、网络综合布线线缆,例如网线、电话线、监控线、电梯通话线等。由于隐蔽工程在隐蔽后,还会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如果隐蔽工程在隐蔽之后,已经进行其他工程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就隐蔽工程是否存在偷工减料、发生质量等问题发生争议,很难通过现场勘察进行核实。即使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往往也只能破坏性勘察,才能得出鉴定意见。这必然会对建设工程造成巨大损害。为避免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损失,保证工程的质量、确保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承包人在隐蔽工程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检查合格的,方可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
实践中,隐蔽工程的检查一般由监理单位进行。隐蔽工程的检查程序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隐蔽工程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由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二是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三是监理人或者发包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四是如果隐蔽工程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检查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或者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对隐蔽工程进行修复,并由监理人或者发包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负责。五是在隐蔽工程经监理人或者发包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并继续下一步工程施工。如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约定由监理人负责隐蔽工程检查,承包人就应当通知发包人到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此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应参与隐蔽工程检查。对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当前,隐蔽工程质量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加强隐蔽工程质量验收成为行政监管的重点。20199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规定,落实施工单位要“建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实施举牌验收。”部分地方根据该意见精神,已经要求验收人员举“过程质量责任标识牌”与实体相应部位“合影”,以落实质量责任。这也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隐蔽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通知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后,如果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承包人无法获得隐蔽工程的验收合格的记录,就无法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并进行下一步施工。这会打乱承包人的施工计划、影响施工进度,对承包人造成损失。由于发包人对于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存在过错,应当对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这里的不利后果主要有两点:一是影响工期进度。对此,承包人有权请求进行相应的工程顺延,顺延工程的时间长度应当与发包人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造成的工程延误相一致。二是造成承包人损失。按照正常的施工进度,如果发包人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包人就会继续下一步的隐蔽施工和其他工程施工,并在发包人检查前在人员、机械、材料等方面做好施工准备。一旦施工进度因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而被打乱,必然会给承包人造成停工、窝工等损失。对于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准确把握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
本条规定,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通知后,没有及时检查的,应当承担工程日期顺延和赔偿承包人停工、窝工等损失的法律后果。如何确定发包人是否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了检查,是认定工期是否能够顺延以及发包人是否应当赔偿损失的关键。对于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结合行业习惯作出判断。目前,实践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住建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该示范文本第5.3.2项第3段规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如果当事人之间采用该示范文本,则可依据合同约定确定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如果当事人未采用该示范文本,鉴于该示范文本是监管部门依据实践情况制定,在实践中广泛使用,也可以将上述规定视为行业习惯,作为认定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的合理时间的参照。
二、发包人未对隐蔽工程进行及时检查的,可否视为隐蔽工程质量合格
实践中,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或者检查之后拒绝在验收材料上签字,但亦未指出隐蔽工程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复,如果承包人不对隐蔽工程进行覆盖就不能进行下一步施工,导致工程停工。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承包人会选择继续进行施工。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5.3.2项第3段规定:“……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第5.3.3项规定:“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果当事人采用了这一示范文本,可按当事人约定处理。即使当事人未采用这一示范文本,发包人也应当对自己未及时检查隐蔽工程的行为承担责任。这种情况下,如果发包人对隐蔽工程质量提出异议,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承包人应当对其完成了通知义务以及发包人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发包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隐蔽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但因破坏性鉴定、检查导致的损失,发包人也应依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承包人擅自对隐蔽工程进行隐蔽的责任
依据本条规定,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承包人在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通知发包人检查。如果承包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不能证明其履行了通知义务,应当由承包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是工期不能顺延。工期对于发包人具有重要意义,是否延误工期也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如果工期不能顺延,承包人因自己的原因导致隐蔽工程不能及时检查,影响施工进度,进而导致整个工程工期延误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二是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三是承担因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鉴定造成的损失。对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5.3.4项规定:“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至于通知的方式,可口头,可书面,但从事后举证需要的角度看,承包人最好通过书面方式进行通知。如果当事人就通知方式作了约定的,承包人应按约定方式进行通知。
四、停工和窝工损失赔偿责任的认定
停工与窝工是不同的概念。停工是指工程施工停止。窝工是指承包人所安排的工人、机械超过了实际施工需要,导致工人、机械的效用不能有效发挥。实践中,造成停工、窝工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一是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承包人设备、人员、物资、材料等不到位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管理不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不按发包人指令或者设计图纸施工,导致停工、窝工;承包人施工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停工、窝工;等等。二是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停工、窝工;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提供建筑材料的情况下,发包人迟延提供建筑材料导致停工、窝工;发包人在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工程建设受阻,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进场后发现施工场地不符合约定的进场条件,导致的停工、窝工;承包人因执行发包人、监理人的指令,导致的停工、窝工;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价款,导致的停工、窝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导致的停工、窝工;等等。三是因非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停工、窝工。如不可抗力等。原则上,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停工、窝工,应当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停工、窝工损失,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双方均有过错的,应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停工、窝工,根据不可抗力影响,应当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当事人的责任。由此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公平原则合理分担。原则上,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关于停工、窝工的赔偿标准,如果当事人有索赔签证的,按签证办理;如果没有索赔签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赔偿标准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如果既无索赔签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的,可按定额标准,根据停工、窝工的时间计算停工、窝工造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材料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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