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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九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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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31: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九十二条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袭了《合同法》第273条规定。
一、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因涉及基本建设规划,其标的物为不动产的工程,承包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不仅具有不可移动性,而且须长期存在和发挥效用,事关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其实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城乡建设规划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从订立到履行作出了一系列的监督和管理的规定。通常情况下,订立建设工程合同首先要立项,即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工程地址;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才能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只有在勘察设计合同履行后,才能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纸和总概算等签订施工合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必须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等等。
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文件订立
依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第3条的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与国家重点投资项目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来说,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而且投资额巨大,建设周期特别长,由中央政府全部投资或者参与投资的工程项目,属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如三峡工程。有些虽然未列入国家重点投资计划,投资额不算巨大,但影响很大的工程项目,也是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国家大剧院工程。也有些工程,虽然属于地方政府投资,但投资巨大、影响广泛,其投资计划是经过国务院批准的,也属于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如北京市政府投资的亚运工程。
本条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合同订立提出了严格要求,即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实践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事先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申请立项。立项批准后,再根据立项进行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遵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订立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20183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16号令)和20186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确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9号)执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5号,200071日发布,201323号令修订)有关规定。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执行。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发展计划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候选单位。中标候选单位必须具备能够建设该重大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发包人在具有相同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择中标者。发包人应当同中标者订立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国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一般都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因此发包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发包人应当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关系国计民生,关乎国家投资资金安全,故审判实践中,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效力。对依法应认定无效的合同,要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同时,按照《民法典》第793条关于处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作出适当处理。同时,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建议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单位及时纠正,保障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投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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