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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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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3: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合同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本条规定了承揽合同应包括的一般条款,没有标明是必须具备的条款。也就是说,承揽合同不是一定要具备这些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根据合同性质和双方的需要对上述规定的条款进行增减。
根据本条规定,承揽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标的条款。承揽的标的,是指承揽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具体说,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所应完成的工作成果。由于承揽的标的关系到承揽人如何具体履行合同,所以,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合同的必要条款,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的名称或者工作所针对的具体事项,使标的特定化,以明确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对象。如果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承揽标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承揽合同中权利义务无所指向,承揽合同不成立。
数量条款。承揽的数量,是指承揽人应当完成的工作量。数量也是承揽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当事人未明确标的数量的,承揽合同不成立。当事人在承揽合同中约定订立数量条款时,一般应确定双方认可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还可以规定合理的磅差或者尾差等。
质量条款。承揽的质量,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的标准程度。当事人应在承揽合同中明确工作成果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质量条款应当规范、详细,包括技术指标、规格、性能、型号、款式等都要明确。质量要求,可以以样货标准确定,可以以标准市货确定,可以约定特定标准,可以以货物平均品质为根据确定,可以以说明书的标准确定。
报酬条款。承揽的报酬,是指承揽人按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定作人工作成果后,定作人应支付给承揽人的酬金。报酬是承揽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明确报酬。当事人可以约定报酬的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报酬的计算方法。
承揽方式条款。承揽方式,是指承揽人为完成定作人所要求工作而采取的具体方式。如双方约定是以手工方式还是以机器生产方式等。
材料的提供条款。材料的提供,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材料提供的相关内容,包括由哪一方当事人提供材料,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材料提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履行期限条款。履行期限,是指双方当事人履行各自义务的时间,对承揽人而言,是指承揽人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对定作人而言,是指定作人支付报酬或者其他价款的时间。
验收标准条款。验收标准,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交的材料、工作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收取的标准。验收标准,关系到当事人订立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
验收方法条款。验收方法,是指定作人对承揽人提交的材料、工作成果质量进行检验收取的方法。验收方法,关系到材料、工作成果是否符合约定质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的一般条款,对当事人来说属于提示性条款,当事人可以有选择地将上述内容订入合同,也可以在上述条款之外拟定认为必要的内容。同时,承揽合同是诺成、非要式合同,订立合同可采取口头形式、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因此,在诉讼中很容易出现合同中未约定某些条款,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一、报酬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如果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有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履行。
二、履行期限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承揽合同通常规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履行义务的开始期限,即承揽人着手工作的期限;二是履行义务的中间期限,即局部完成任务或部分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三是履行义务的终了期限,即全部完成任务或最后交付工作成果的期限。在具体的承揽合同中,关于承揽人交付成果的时间,尤其是像建设工程、船舶的制造合同等,一般应规定明确的交付时间,但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应该根据工作的性质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履行期限。例如,要求别人代为打印书稿,则应该在书稿打印完成之时,作为履行交付的期限;要求他人粉刷楼体及墙壁,不需要特别交付,以完成工作成果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关于交付工作成果日期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的,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的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关于根据合同性质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支付报酬期限的,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的时间为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由定作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期限,当事人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支付材料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时间。
三、材料提供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材料是指完成承揽工作所需的原料。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承揽人或者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规格、数量和质量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材料的规格、数量、质量以及原材料的正常损耗定额、供料日期、供料方式等,承揽人应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若不符合约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擅自更换,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如果合同中未约定由哪一方提供材料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一般由承揽人提供,承揽人根据定作人对工作的要求和合同性质,合理地按质按量选用材料,定作人应当支付材料费。在确定材料提供方的基础上,如果未明确材料提供的时间,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根据履行期限合理地准备材料;如果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可以根据履行期限,要求定作人及时提供。交付材料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在承揽人工作地点交付。材料数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要求合理提供。材料质量不明确的,由当事人根据承揽工作的性质确定。
四、验收标准和方法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
承揽人如约履行合同后,在交付其完成的工作成果时,定作人都要进行验收,原则上验收标准和方法在合同中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定作人验收前,承揽人应当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术资料和由有关质量证明。对某些定作物或项目在短期内检验难以发现存在质量缺陷的,双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保质期限,除因定作人使用和保管不当等情形之外,由承揽人负责修复或退换。如果对验收标准和方法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通过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予以确定。如既不能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按照同类产品或者同类服务的市场通常质量标准和方法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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