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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一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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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9 17: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法典》第709条承租人义务的延伸规定。
【条文理解】
依照本条规定,承租人正常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在理解和适用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理使用租赁物是承租人应有权利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人获得租金的对价就是让渡租赁物使用权与收益权给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与收益权是承租人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按照《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与收益租赁物。这就要求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或者在合同成立后尽量将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明确下来,以规范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如此,既可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能够在纠纷产生时公平合理地解决矛盾。
二、使用租赁物必然导致租赁物的损耗
前已述及,租赁物包括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不动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作为租赁物被承租人使用时,必然产生一定的损耗。权利作为租赁物,被承租人行使时,不产生有体物看得见的损耗,但影响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对特定民事权利的行使。本条规定的损耗从字面上分析,虽指有体物的损耗,但其精神适用于权利租赁。
何谓损耗?本法未予明确定义,依《现代汉语词典》解释,是指损失消耗,或者指物体由于自然原因(如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或运输而造成的消耗损失。本条中所谓租赁物的损耗,是指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导致以下情形的发生:(1)租赁物为动产或者不动产时,租赁物的功能效用降低或者使用寿命的减少;(2)租赁标的为特定民事权利时,是指对出租人享有的特定民事权利的限制或者行使权利期限的减少。本书只探讨第一种情形。严格来讲,权利租赁应当属于准租赁,适用本条规定精神即可正常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
租赁物因被使用而产生损耗是必然现象。法律允许的市场流通物,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被使用,必然产生损耗。我们以常见租赁物汽车为例予以说明。以目前的技术水平生产的任何汽车都具有固定的使用寿命,即一辆汽车从出厂到投入运行开始(严格地讲,从生产线下线即开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零部件的老化、磨损以及其他方面的损耗,使汽车的性能逐渐降低,各种消耗增加,直至不能再继续使用为止的连续行驶里程或者连续使用时间。当汽车的使用寿命到来时,继续使用,必然使其动力性和经济性大幅下降,极有可能产生严重的排放公害及噪声公害,甚至可能产生重大的交通事故。汽车寿命结束过程就是汽车的损耗过程。
租赁物的损耗分为合理损耗与不合理损耗。所谓合理损耗,也称正常损耗,是指租赁物的正常磨损、挥发、氧化或者其他功能的退化或者降低情形。与合理损耗相对应的便是不合理损耗,不合理损耗本质上属于《民法典》第711条规定的损失问题。如何判断损耗合理还是不合理,可以根据以下标准:一是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判断租赁物损耗有较为明确的约定,则依该约定。例如,当事人约定一辆汽车在正常的道路上一天行驶300公里。如果承租人驾驶出租车辆一天的行驶里程大大超过300公里或者在非正常的道路上(如河滩、陡峭的山坡等)行驶所产生的损耗就是不合理的损耗。又如,合同约定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屋入住的人员不得超过5人,但承租人却安排10人居住,则10人居住的损耗就属于不合理损耗。二是由租赁物自身性质决定。正如租赁物的性质可以决定承租人的使用方法一样,租赁物的性质同样可以决定租赁物的损耗是否合理。通常而言,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产生的损耗就应是合理的;反之,则极可能是不合理的。最为明显的例子是客运的汽车只能载客而不宜载货物,如果客运汽车运输货物所产生的损耗就不合理。
三、承租人承担合理损耗的赔偿责任不符合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通说认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违约行为、受害人遭受损害、违约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关于违约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形态:一是不能履行,又称给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没有履行能力,包括全部不能履行与部分不能履行;二是迟延履行,也称债务人迟延,又称逾期履行,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未履行的情形;三是不完全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或者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来目的;四是拒绝履行,是指债务人向债权人表示不履行合同,一般为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关于损害,理论上对损害的理解有不同学说,通称损失,即指受害人因特定事实所丧失的利益,没有损害就没有赔偿。关于因果关系,法律上对因果关系的认识比较复杂,通常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两方面的内容,同时因果关系不仅包括直接因果关系,也包括相当因果关系。关于免责事由,法律上理解相对简单,通常指不可抗力、货物(商品)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商品)的合理损耗以及出租人自身对损害的过错等。
从上述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的分析可知: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即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可以确定承租人不存在违约行为。在此情形下,即便因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即此种损耗与承租人的使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此种损耗仍属于合理损耗。简而言之,让承租人承担租赁物损耗的损害赔偿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租赁物的损耗非因承租人滥用所致,不可归责于承租人。
四、租赁物的合理损耗是租赁物被使用的正常结果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租赁物因使用受到损耗属于正常情形。因为任何适合出租的物品一旦被使用,其价值必然会逐渐变小,其功能必然会逐渐降低。任何物品因被使用而产生一定的磨损或者损耗是一种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现代工业制成品,即使不是一次性消耗品,都存在使用寿命,而且一旦生产出来,无论是否投入使用,随着时间的流逝,其寿命就会逐渐缩短,直至结束,即丧失全部功能。出租人在出租其物品时,在合同中明确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或者要求承租人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只不过是尽量延缓租赁物使用寿命的结束,使损耗度维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五、租金包含租赁物损耗的价值
出租人计算租金有多种考虑,其中最基本的考虑就是租赁物损耗。出租人通过计算租赁物的损耗而确定租赁物的折旧率。出租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已经将租赁物折旧的价值计入了租金之中。承租人交付租金并合理使用租赁物时,若要求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正常损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虽然不是每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有些国家的法律与我国一样,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与分歧,以促进租赁经济的正常发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使用承租人就租用物依约定方法使用而生之变更或者毁损者,不负责任。有的国家的法律按照违约损害赔偿及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处理此类问题。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64条在“负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根据”规定:“致害人如能证明损害并非因其过错所致,免负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全面把握本条中“使用”概念的含义
本条中的“使用”,既包括承租人以积极的行为发挥租赁物的效用,使租赁物为承租人某种目的服务,也包括承租人以消极的行为占有租赁物的状态。实际上,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是指,包括对租赁物的合法占有、直接控制并依据租赁物的性能或者用途,在不毁损租赁物本体或者变更其性质的情况下,对租赁物加以利用,从而满足承租人生产或者生活需求的行为或者状态。按照经济学理论,“使用”在于实现租赁物(市场经济条件下表现为商品)使用价值的手段。譬如,承租人驾驶汽车,让汽车行驶一定的里程或者时间,当然是使用;出租人交付汽车且承租人开走之后,即使承租人将汽车停放在停车场,仅仅对汽车处于占有的状态,亦属于本条中的“使用”。又如,房屋等不动产作为租赁物时,只要处于承租人的实际管领之下,即可认定为承租人在“使用”,即使承租人在特定的时间内使房屋处于空闲状态。
二、租赁物“损耗”是否正常可以通过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予以判断
前已述及,承租人使用并从中获得收益是其主要权利,但承租人必须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即“合理使用”。承租人因合理使用租赁物并致使租赁物损耗,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而,在处理因租赁物损耗引起的纠纷中,必须把握承租人“合理使用”与租赁物“损耗”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只有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导致的损耗,承租人才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租赁物多种多样,而且租赁物的“损耗”与使用租赁物的技术与工艺直接相关,亦与承租人主观状态相关,故判断“合理使用”与“损耗”之间的关系,难以总结出如同数学公式般的标准模式,既要考虑损耗的客观后果,更要衡量承租人是否“合理使用”租赁物。以建筑市场常见的租赁物塔吊为例予以说明。塔吊,是建筑工地上最常用的一种起重设备,又名塔式起重机,通过标准节接高,用来起吊施工用的钢筋等原材料。第一项有关建筑用塔机专利颁发于1900年。现在新产品层出不穷,在生产效能、操作简便、保养容易与运行可靠等方面均有大幅提高。但是,塔吊的操作有非常详细的规程:不得使用超年限产品;使用前,应检查结构部件与外观状况并进行空载运转;操作控制器必须依次逐步进行,严禁越档;设备运行中,注意机械是否异常;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违章;坚持“十不吊”(即斜不吊、超载不吊、散装物装得过满或者捆扎不牢不吊、吊物边缘无防护物不吊、吊物站人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埋在地下构件不吊、安全装置失灵不吊、光线过暗不吊、六级以上强风不吊)。遵循了上述各种要求的情况下,仍然致使塔吊损耗,如金属构件老化等,就属于正常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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