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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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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8: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撤销权行使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形成权的行使效果是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撤销权人撤销赠与使得赠与合同法律关系消灭,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赠与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受赠人可以要求受赠人将赠与财产返还。
本条规定的撤销权人,包括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本人以及享有撤销权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撤销权人并非一人的情况下,如夫妻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将共同房屋赠与成年子女,撤销权的行使应由夫妻二人共同行使,未经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销。这是因为离婚财产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属于共同共有人对共同财产的共同处分行为,根据共同共有的权利行使规则,对于共同财产的处分行为,其中的一个共有人不应享有单独的撤销权利,除非共同共有人共同行使撤销权。
关于本条中赠与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财产的撤销权,并非指所有的撤销权,主要是特定情况下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任意撤销权作用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故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不存在财产问题,只有当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法定撤销权对财产是否交付或者财产权利转移没有要求,故也只有涉及财产返还的法定撤销才是本条规范的范围。本条在司法适用中要正确理解返还财产的范围。
第一,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不仅仅是转移占有,更多的情况下是指财产权利的转移。如果赠与财产是动产,则应当是将赠与财产交还赠与人;如果赠与财产是不动产,除转移占有外,受赠人还需将所有权登记变更为赠与人;赠与财产是其他财产的,需要办理登记等权利转移手续的,受赠人应予办理。同时,对于机动车、船舶等特殊动产,如果已经登记在受赠人名下的,基于诚信原则和撤销权的行使效果,受赠人也应当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本条规定的“返还财产”不仅仅包括赠与时给予的财产,还包括财产所生孳息以及财产的替代价值。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赠与财产及赠与财产交付后产生的孳息应一并返还。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对应的赔偿金、保险金应予返还。例如,赠与财产系上市公司的股权,受赠人取得股权后享受了股份分红,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股权及相应分红均应返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赠与财产毁损灭失、权利转移时的返还责任
在赠与财产属于特定物的情况下,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后,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财产已经毁损、灭失,受赠人将面临无法返还的困境。所以本条规定的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而不是只能主张返还赠与财产。赠与财产毁损灭失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在赠与财产是特定物的情况下,赠与财产交付受赠人后,如果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时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给三人,且不存在恶意串通等导致所有权转移无效情形的,应认定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可以折价补偿。
二、赠与财产贬损时的返还责任
如前文所述,对于任意撤销权而言,只有当赠与人将财产交付受赠人、财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时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才发生财产返还问题。对于法定撤销权而言,只有在财产已经交付或者变更权利登记的情况下的法定撤销,才需要返还财产。
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果赠与财产因正常使用自然损耗等原因发生贬损的,受赠人只需返还现有财产,原则上不承担财产的贬损补偿责任。在赠与人行使法定撤销权时,考虑到法定撤销权以受赠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为前提,如果受赠人在发生法定撤销事由后存在故意毁坏财产价值等行为的,对于财产的贬损价值应承担补偿责任。
三、在分期交付赠与合同中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返还财产的范围
撤销权的后果是使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消灭,因此,不论行使的是任意撤销权还是法定撤销权,其一般效果都使双方恢复至合同未订立的状态。但对于前述的分批交付的赠与,行使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对财产返还范围存在差异:对于任意撤销权,在分批交付的赠与中,如果赠与人已履行了部分赠与物的交付义务,而在后一期交付财产之前撤销赠与的,赠与人不得请求受赠人返还已交付的赠与物;对于法定撤销权,其行使则具有溯及力,撤销权人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全部已交付的赠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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