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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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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11 14: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障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
【条文理解】
医疗卫生事业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医患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党中央高度重视医疗卫生事业,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总体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深刻阐述了建设健康中国的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强调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指出“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要完善国民健康政策,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最高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为我国卫生与健康事业改革发展、保障人民健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特别是最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日夜奋战在防疫第一线,为保障人民群众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出了巨大贡献,付出了巨大牺牲,是“新时代最可爱的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要求依法加大对医务人员司法保护力度,妥善处理有关医疗纠纷。充分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绝不能影响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全力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全力支持救死扶伤,切实维护良好医疗秩序。
《侵权责任法》第64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条基本保留了这一规定,主要修改如下:一是将本条规定分为两款,第1款规定依法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第2款规定法律责任;二是在第2款中增加了“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这一内容,彰显对医务人员保护的强化。此外,本条将“妨害”改为“妨碍”,在文字表达上更加严谨。
实践中,一些医患纠纷发生后,患者和家属不愿按法律程序解决问题,而是采取动员亲属形成群体一味“闹医”“闹访”的办法,甚至存在威胁医疗机构和侮辱、殴打医护人员等过激行为。社会上还存在一种“职业医闹”,哪里出了患者死亡、伤残的事情,他们就去找家属谈,揽生意,然后纠集一些人找医院闹,闹来赔偿后与家属分成。现实中“医闹”事件屡有发生,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医疗秩序,对医务人员的工作和生活造成很大影响。我们认为,法律不仅仅对遭受医疗过错行为损害的患者要予以保护,同样,对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也要保护,医疗秩序也需要维护,这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民法典》这一民事基本法有必要继续保留并完善《侵权责任法》的这一规定,倡导和强化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要给予制裁。
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类型多样,但最为突出的是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但集中地侵害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利益,也妨碍了正常的社会医疗秩序,使广大患者难以正常求诊问药,接受治疗。对医疗机构而言,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主要是侵害了医疗机构自主开展诊疗活动的权益和自主管理的权益,其中也可能存在对医疗机构财产权益的直接侵害。而对于医务人员而言,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则可能侵害其各项权益,如以暴力方式侵犯医务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以侮辱的方式侵害医务人员的人格权益。当然,从法律的精神和本条的逻辑关系来看,一切侵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制裁,而不仅限于干扰医疗秩序这种侵害方式。但显然,由于当前个别患者或其亲属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危害严重,本条的重点在于制裁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其次就是要规制其他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行为。医务人员是国家卫生事业的主要承担者,不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充分调动他们的建设积极性。在干扰医疗秩序之外,还存在单独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患者或其亲属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攻击某医生,造成某医生社会评价急剧降低。按照《民法典》关于名誉权的规定,这应属诽谤行为,侵害了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名誉权,行为人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责任。至于其他损害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所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责任,还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比如,《执业医师法》第21条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7项权利,其中第5项为“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时,该法第40条规定:“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师或者侵犯医师人身自由、干扰医师正常工作、生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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