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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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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00:0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六十三条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城镇集体所有权权能的规定。
【条文理解】
集体所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扶持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发展。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我们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以家庭承包制作为基础。从农民土地私有制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承包法》,通过对集体所有制的改革,农村土地制度向现代产权制度迈进。但是,从初始发展来看,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本着共同劳动、消灭剥削的政治目的建立的,因此,集体所有权的性质更多的是共同共有的性质。而经过多年的发展,现阶段我们的集体所有权似乎更加类似法人所有权。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对城镇集体所有权如何规定,一直是争论较大的问题。城镇集体企业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资金构成远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乡镇企业复杂。有些企业最初是由个人现金入股或者实物折价入股的,后来有的退还了原始股,有的未退还原始股;有些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借贷,国家和其他方面都没有投资,但国家提供了政策支持。近几年来,城镇集体企业通过企业改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目前改革还在继续深化。但通过改制形成的模式也不尽相同。因此,城镇集体企业的所有权问题,尚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具体规定,较为切合实际。根据这种考虑,《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归属,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样规定的好处是,原有的城镇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可以适用《公司法》的规定;改制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分别适用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未改制的,可以继续适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的规定。今后,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改革的发展情况,可以制定或者修改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但《物权法》最终未采纳这一表述方式。原因在于,不论城镇集体企业的情况如何复杂,本集体均有权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如果不明确规定出来,很容易给人这样的错觉,即城镇集体所有权是不完整的,与其他种类的所有权是不一样的。同时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既保持与其他所有权内容的一致性,又照顾到此类所有权的特殊性。而城镇集体所有的财产的形成背景和资金构成相当复杂,目前很难对其归属作出统一的具体规定,故此问题尚需通过深化改革,待实践经验比较成熟时再作规定。最终《物权法》第61条规定:“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对该条规定予以保留。
依据本条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集体管理、集体经营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因此,行使城镇集体所有权的只能是该集体经济组织,而不能由个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独断专行。城镇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本集体所有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作为本集体所有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全部四项权能,全面支配本集体所有的财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集体所有权的行使,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问题。依据《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99条、第100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只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其他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都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民事主体地位,可以依法独立进行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本条规定要注意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衔接适用问题。依据该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是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这里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1)本集体企业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2)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3)投资主体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集体企业,其中前(1)(2)项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应当占主导地位。此主导地位,是指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占企业全部财产的比例,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51%,特殊情况经过原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降低。集体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如果城镇集体企业已经改制了,如成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就不适用本条,而分别适用《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者《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这不仅包括权利行使规则,还包括责任承担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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