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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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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23:4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五十三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文物作为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文物属于国家重要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也保护集体组织和个人对文物的所有权。关于文物的归属,《物权法》第51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对这一条的理解需要结合《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文物保护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认定的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上述规定界定了受国家保护的文物的范围。关于文物所有权的归属,《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改变而改变。对于可移动文物,下列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上述规定界定了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范围。此外,《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规定表明,在一定条件下,国家保护集体和个人的文物所有权。按照本条和《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通常情况下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根据法律规定,也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
实践中,涉及文物保护的情形不少,有时也存在认定上的争议。比如,关于墓葬属性问题。目前,按照各国(地区)之通例,具有特定身份且历史较为久远的墓主之墓葬,均推定为公产。例如,皇帝、国王、封国郡主及其家庭成员等特殊人群之墓葬,立法上均推定属于公产,如有利害关系人欲主张其为私产者,应负举证责任。我国的情形也大体如此,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家国一体、家国不分、家事与国事相互混淆之体制,过去一些权贵的个人及家庭私产、事务同公共财产、公共事务混淆不清。在此情形下,具有特定身份人群之墓葬很难认定为私产。依据《文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古墓葬属于国家所有。古墓葬,通常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墓葬,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也视同古墓葬。此外,古墓葬连同古墓葬中的陪葬文物属于国家所有。这一规则较为清晰,至于非古墓葬的普通墓葬中陪葬文物的所有权归属则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
此外,关于水下文物,许多国家的国内法都明确规定了领海、内水下文物的所有权属于国家。我国的《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第2条和第3条共同规定了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的和起源于外国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论发现者们出于何种考虑,既然1982年《文物保护法》规定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水下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活动中发现文物后均不得擅自进行勘探、打捞或发掘,必须向相应的文物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同时,也要适用《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析产、确权等类型的民事案件时,如讼争标的物是文物,首先应当界定标的物是否属于国家所有,如依照《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讼争文物确属国家所有,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将案件移送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程序处理;如讼争标的物属于个人财产,则按照民法规定的原则,作为民事案件继续审理。此外,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文物权属关系案件时,应当注意的是,即使讼争标的物是在集体所有权的土地之下埋藏,但按照《文物保护法》规定应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能因为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的性质而改变文物的权属关系,也不能适用发现埋藏物的权属归属规则。但依据《文物保护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人,应当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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