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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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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23: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五十一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归属,《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本条保留了这一规定。
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当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我国《宪法》第9条第2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此规定表明,保护动植物资源是宪法确立的重要原则。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条的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适用《渔业法》的规定。据此,野生动物只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不能成为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的客体。《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上述规定与本条规定是一致的。
关于野生植物资源,依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该条例所保护的野生植物,是指原生地天然生长的珍贵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长并具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文化价值的濒危、稀有植物。《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主要从保护的角度对野生植物有关内容作了规定。比如,其第9条规定:“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第10条第1款规定:“野生植物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据此,本条所规定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所有权主体为国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其他集体组织或者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使用权。
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归属的立法,有必要介绍一下当时《物权法》起草过程中的有关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各代表团在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有的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第49条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范围不清楚,能否规定一切野生植物资源都归国家所有,值得研究。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认为:“依照宪法规定,森林、草原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草原除外。不加区别地规定野生植物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是不确切的。”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物权法》第49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当然属于国家所有,有学者认为《物权法》第49条的规定,会发现其有或没有都不会影响《宪法》和资源法规定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相关权利义务不会因为《物权法》的规定而增加或者减少。换言之,本条保留《物权法》这一规定后,其更像一个指引性规定,具体的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否为国家所有,要以有“法律规定”为前提条件。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审判实践中,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目的必须服从于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这一基本原则。同时,还要注意明确禁止野生动植物的交易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予以衔接。这对维护公共卫生和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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