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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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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22: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零二条
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期间届满日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通则》对于期间届满日并没有作一般性规定,导致理论和实务中对此认识不一。《民法总则》在总结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应日”的概念,明确规定了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对于引导和规范民事主体行为、统一裁判尺度具有重要意义。
期间届满日涉及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发生或者消灭的重要问题,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律多有明确规定,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也较为成熟,经验积累也比较丰富。在《民法总则》起草过程中曾有意见认为对于期间的起算日及计算规则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必再单独规定届满日,但多数意见认为规定届满日有其必要性。最终《民法总则》充分吸收了理论研究成果和实务经验,明确提出了按照“对应日”标准确定到期日的规则,这使得期间计算规则更加清晰,《民法典》总则编继续保留了这一规定。
关于到期日的界定问题,史尚宽先生认为,“以日为单位定期间者,自起算日逐一计算,以最后日之午后十二时为终点。此时一日非时的集合之廿四小时,而为由午前零时至午夜十二时终止之廿四时”,“以星期、月或年为单位定期间者,依历法计算期间,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后之星期、月或年与起算日相当日之前一日为期间之末日,其间月之大小,年之平闰,在所不问。”这一分析可谓精深到位,对于后来包括现代民法理论和实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所谓对应日,应是指期间起算当日所对应的以日为单位的时间,而非开始的当日的下一日的对应日。依据本条规定,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比如约定期间为自2020317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是2021317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这主要是指229日和228日的情形,比如上述约定的是2016229日起一年内履行债务,则该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对应日就是2017228日,因为公历20172月没有29日。还有就是约定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情形下的31日和30日,比如2016229日起6个月内履行债务,则2016831日为对应日,即此日时间届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要注意期日的计算标准问题。对此,《民法典》总则编并没有规定。依照理论和实务上的通说,由于期日为不可分的特定时间点,在民法上通常不发生计算问题。期日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以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判决、裁决,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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