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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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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7 12:0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附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与有关条文的对比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民法总则》第158条前述两条对比所作实质性修改是,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其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民法典》总则编沿用了这一规定。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所谓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以未来客观上不确定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法律允许当事人对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促进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必然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第一,条件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并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一部分。这是与法定条件最大的不同之处,后者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由当事人意思决定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条件。第二,条件是一种将来的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如女生向男生表示“如果你把月亮摘下来,我就嫁给你”),则视为当事人根本不希望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如果当事人将已经发生的或者根本不可能发生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则视为根本未附条件。第三,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当事人用以限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而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本身的内容。“附条件”中的“附”,是指附属的意思。也就是说,应当将所附条件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供货条件、付款条件等相互区分,后者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内容的一部分,而非决定其生效或者失效的附属意思表示,前者则不是民事法律行为自身的内容。第四,所附条件中的事实应为合法事实,违法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
三、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所附条件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或者失效为标准,条件可以分为生效条件和解除条件。所谓生效条件,是指使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效力的条件。生效条件具备之前,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虽已成立但未生效,其效力是否发生处于不确定状态。条件具备之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条件不具备前,民事法律行为不生效。比如,父亲对儿子许诺,你考上某某大学,我就给送给你一台笔记本电脑。这里,儿子考上大学是父亲履行送其笔记本电脑的生效条件。所谓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对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条件具备时,该民事法律行为失效;如果该条件确定不具备,则该民事法律行为将继续有效。例如,如果约定某人一旦调到外地工作,其就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单位确实已经调某人到外地工作,那某人就可以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四、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根据本条的规定,某些民事法律行为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因为一旦附条件,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最典型的就是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否则会妨害其流通。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前,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生效条件成就时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条件成就前,是否就没有任何拘束力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根据诚信原则,就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条件成就后,其效力主要体现在履行力上,即一方当事人据此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依约履行合同,对方当事人非依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二、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如上所述,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是一种或然事实,该事实未来可能发生,未来也可能不发生,具有或然性。换言之,已经发生的以及将来确定不会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因此,如果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就不能作为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条件,而应当作为附期限。如果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使合同约定写明的是附条件,但法官在认定时,也应当认定为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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