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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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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8 18:28: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平等制度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概念辨析
本条所说“民事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等民事主体,为了一定的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民事活动是基于民事主体的自由意志、为实现自己或他人的利益而自愿发生的,因此,在性质上区别于基于司法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裁判活动、基于行政机关意志而产生的行政活动。民事活动大量发生在经济交往、生活消费、婚姻家庭、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等领域。进行民事活动时,基于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守法、绿色、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
本条所说“法律地位”,是指民事主体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资格,反映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实际状态。《宪法》第33条第2 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在我国,任何公民的法律地位都建立在法定平等基础之上,不允许有任何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在民事领域尤其如此。在民事活动中,不论性别、民族、宗教信仰、职务、职位、教育程度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企业规模、注册资金、经营方式范围,所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二、平等的含义
平等(Equality),字面意义为在程度、价值、质量、性质、能力或状况上与他人或他物相同或相等。引申为社会成员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地位,机会相同,权利同等。其反映的是人和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人对人的一种态度。
平等与自由、博爱构成法国大革命的三个神圣词汇。平等是西方启蒙思想家探究、追求的社会理想状态。法国思想家卢梭1755年撰写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系统地阐述了其社会发展观和平等观。卢梭认为,私有财产的产生,出现了不平等。随着国家的产生,确立了财产私有制度,使人类的不平等日益加深。卢梭指出,社会不平等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财产的产生是社会不平等的起源。卢梭认为,人类不平等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私有财产的产生,出现了富人和穷人的不平等;第二阶段是通过契约建立权力的机构,确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产生压迫者和被压迫者之间的不平等;第三阶段是政府权力的腐化,变成专制独裁政治,出现主人和奴隶之间的不平等。卢梭主张用暴力推翻专制权力,重新订立契约,恢复平等,从而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作了舆论准备。19世纪法国哲学家皮埃尔 ·勒鲁说,平等是一种原则、一种信条,是一种神圣的法律,是公认的司法准则。平等是一切人都可以享受的权利和正义。
在现代社会,平等是一个政治、法律概念,指社会成员平等享有社会权益,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权利,平等履行社会义务,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律平等原则,主要指适用法律平等,是法治社会比较理想的生存状态,也是区别人治与法治社会的标志之一。法治社会贯穿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人人平等,适用法律平等。
三、《民法典》中的平等制度
《民法典》中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其权益受平等保护。其具体含义如下:
1.民事主体人格平等。所谓人格平等,是指不因民事主体性别、年龄、种族、文化程度、职业、社会地位的差异而区别对待。人格平等,表明每个人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归属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平等地承担法律责任。民法确立的个人责任原则,就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独立和平等的基础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没有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国家和国家机关作为民事主体,与其他民事主体也处于平等地位。平等应当是人格平等、机会平等和权利平等的统一。
2.民事主体权利能力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强调法律资格平等,体现为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无论所有制性质、经济实力强弱,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权利义务对等,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意志强加给对方。《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权利能力平等就意味着机会平等。在民事领域要求等价交换和自由竞争,每个人都有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潜在能力,必须依法制止任何主体对各种机会的垄断和特权。《民法典》将《民法通则》中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范围由“公民”修改为“自然人”,全面体现了人的平等。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将民事权利能力扩展至胎儿。对于法人,《民法典》规定,法人自成立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无论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民事主体资格完全平等。
3.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无论民事主体之间存在何种差异,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一律给予同等保护。民事主体受平等保护主要体现在两方面:(1)民事责任的统一,即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权利人享有平等的保护方法和责任救济方式。(2)民事主体救济程序平等。当事人的诉讼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实体权利的享有者与实体义务的承担者诉讼地位平等,人民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保护和平等对待。
四、平等的具体体现
平等的学理表达范式一般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民事主体的地位不因其性别、年龄、种族、文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平等体现在民法的各个方面。在物权法上,平等表现为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及发展权利平等;在合同法上,平等表现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上的平等也构成了双方自愿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在婚姻法上,平等表现为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从而保证主体之间的实质平等;在继承法上,平等表现为继承权男女平等。
五、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的法律意义
从《民法典》的立法本意分析,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制度,高于《民法典》规定的其他基本原则。可以说,没有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的民法表达,具有重要意义。
1.落实《宪法》“人人平等”原则。纵观世界各国宪法,基本都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至高无上的公理性原则。“人人平等”表明了国家保障国民平等地享有一切权利,反对任何形式的歧视。宪法规定的平等是现代法律制度的总原则,是任何法律均要遵循的原则,而民法中的平等是民事立法和司法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宪法规定的平等重点在于对任何人都应平等地适用法律,而民法中的平等除体现平等适用法律外,还关注法律人格的平等。民法在民事主体的经济生活秩序中引入宪法中的平等原则,落实关于人人平等的宪法要求。
2.构造民法的制度基础。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平等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础。在民法的制度结构上,人是抽象的,为了使其表述更加具体,民事主体以权利能力这一属性为识别要素。“对于权利能力,其不同于法律行为或行为自由,不取决于一个特殊的个体性。即使在一般的民法典中也不存在通过性别、年龄、肤色、宗教信仰不同而造成的歧视。”因此,权利能力作为法律制度,使得其与民事主体的需求相适应。民法的平等将所有的民事主体抽象为地位、人格平等的人,并以追求实现权利平等保护为目标,为法律上构造相互协调的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制度奠定基础。
3.成为民法规范解释论的基础。平等作为一项公理性制度,不具有裁判的功能,但平等因其在民法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可以成为民法规范解释和适用的基础或依据。在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民事权利保护等事项时,平等制度会发挥规范评价的积极作用,成为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
4.平等充分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本质要求。平等否定传统社会的依附关系,是以人为本的民法核心价值展现,也是追求人格平等、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必然结果。民法关注当事人地位平等,并非指实质和结果平等,仅是指形式和程序平等。关注平等不是为了追求绝对的公正,而是相对公正。关注平等体现自由,也非给予当事人绝对自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依法平等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该意见坚持贯彻平等、全面、依法保护原则,要求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犯罪,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要依法慎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要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协议案件,促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为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依法保护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对企业家生产、经营以及融资活动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通知还规定,要依法保护诚实守信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企业家的自主经营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印发了《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明确提出完善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制度,出台涉及刑民交叉、行政协议、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司法解释,推动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落细、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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