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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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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2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七十一条
技术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人和技术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保密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对受让人和被许可人转让的技术,有的是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有的技术虽已公开,但是相关的背景材料、技术参数等未曾公开,这些技术及相关材料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让与人和许可人的重大经济利益。因此,受让人、被许可人对让与人、许可人提供或者传授的技术和有关技术资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承担保密义务。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实践中,关于技术保密义务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在技术合同谈判初期,合同双方当事人首先应当对谈判初期阶段有关技术情报的提供、保密以及违反保密义务时的违约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首先,合同当事人可约定双方应当对谈判阶段获悉的技术情报和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其次,即使最终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签订合同,双方(尤其是作为受让人和被许可人的一方)亦必须对从谈判中获悉的技术情报承担保密义务。
第二,双方可以约定受让人、被许可人必须对依合同获得的专有技术或为实施专利技术而附带的(未公开的)技术资料承担保密的义务。
第三,在不少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当事人为了防止在合同中止或履行完毕之后,对方当事人把仍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予以公开,往往不仅把保密的期限规定为合同的整个有效期,而且还把该保密义务的效力延长到合同本身终止后的若干年。合同尽管已经终结,但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却仍然有效,一方当事人仍可依据此条款对违反保密义务的另一方起诉和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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