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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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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技术转让合同与技术许可合同范围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技术转让合同种类
本条所称的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一)专利权转让合同
专利权是依法授权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转让合同,是指专利权人作为让与人将其专利的所有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专利申请权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其专利技术享有的一定专属权利,这种专属权利像专利权一样,可以转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就其发明创造成果申请专利前,可以通过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将其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人。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其就特定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移交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等。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让与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提供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技术转让合同应当以转让特定和现有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技术秘密为内容,不包括尚待研究开发的技术成果或者不涉及与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相关的知识、经验和信息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许可合同种类
本条所称的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许可人许可被许可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实施专利,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专利法》第12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专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的是专利使用权,转让后,被许可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专利。
(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是指许可人将拥有的技术秘密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由被许可人支付约定使用许可费所订立的合同。
鉴于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所涉内容复杂,涉及转让技术的范围、转让的对象、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使用转让技术的范围和方式、技术的保密、使用费的支付,以及对使用技术产生的新的技术成果的归属等,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同涉及专利的,还要明确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和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因此,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技术转让合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所涉及的技术让与人与许可人是指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包括技术的所有人和其他有权对外转让技术的人(即权利人特别授权的人)。技术转让加专用设备、原材料供应的合同和技术转让加技术咨询服务的合同实践中一般均按技术转让合同处理,也就是说,这些合同在定性上不属于买卖合同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在实践中要注意,专利权转让合同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受《专利法》调整,须履行以下程序: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应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未登记公告的,对合同外的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中国的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此外,《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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