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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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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5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八十六条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承揽人共同与定作人订立合同,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就工作成果共同向定作人负责的一种承揽方式,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就是共同承揽人。在大陆法系,以债的主体数量划分,可将债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顾名思义,单一之债是当事人双方均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债权人、债务人中至少有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债。在多数人之债中,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可以将债划分为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两组类型。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具有可分性作出的划分,而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是以债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分类标准的。共同承揽本质上是多数人之债,即至少是作为承揽人一方的主体为二人以上。共同承揽中,数个承揽人有可能各自完成一定的工作,其履行承揽义务是相对独立和能够区分的;也有可能是彼此配合紧密,不能完全将各自义务独立区分的。也就是说,根据承揽合同标的的特性,共同承揽有可能是可分之债,也有可能是不可分之债。无论是某一特定的共同承揽是可分之债还是不可分之债,根据本条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都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一种法定责任。法律规定共同承揽人承担法定连带责任的原因在于,定作人获得工作成果依赖于每一个共同承揽人履行相应的义务,只要其中任何一个共同承揽人没有适当履行义务,都有可能影响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为促进承揽合同目的的实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直接规定了共同承揽人之间的责任为连带责任。
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区分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在外部关系上,每一个共同承揽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均应作为一个整体向定作人负责,共同承揽人都有义务为全体承揽人清偿债务。如果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要求,定作人可以请求共同承揽中的任何一人或全部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共同承揽人不得以其在内部关系中的份额或其他约定对抗定作人的请求权。同时,定作人对某一或特定范围的共同承揽人减轻、免除的责任的,对全体承揽人均发生法律效力,某一承揽人履行了承揽义务的,对全体共同承揽人产生债务清偿的法律效果;在内部关系上,如其中一个共同承揽人承担责任后,对于超出其约定或者过错程度的责任部分,该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有权向其他相关共同承揽人追偿。
民法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本条同时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可以作为法定连带责任的除外情形。如果定作人和共同承揽人之间约定共同承揽人承担按份责任或者仅由特定承揽人承担责任的,则适用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如果当事人没有就共同承揽人应如何承担责任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由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如何认定
承揽人将自己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实际完成称为转承揽。在转承揽法律关系中,定作人和第三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当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时,定作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定作人在请求承揽人承担相应责任后,承揽人就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第三人的支付报酬请求权等,亦不得直接向定作人主张。
二、共同承揽合同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各方诉讼地位应如何列明
定作人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共同承揽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将所有共同承揽人列为共同被告,经人民法院释明,定作人仍仅向一人或其中数人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将其余共同承揽人追加为共同被告;定作人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共同承揽人承担按份责任或单独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定作人未起诉的其他共同承揽人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共同承揽人作为原告起诉请求定作人承担责任的,共同承揽人应为共同原告。某一个或数个共同承揽人首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共同承揽人。未起诉的共同承揽人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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