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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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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56: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承揽人保管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是指承揽人在承揽工作中负有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在承揽工作完成后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承揽合同中,加工承揽材料既可以由承揽人提供,也可以由定作人提供,如材料系由定作人提供的,承揽人负有妥善保管材料的义务;无论材料是否由定作人提供,在工作成果完成后交付前,承揽人亦负有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的义务。本条规定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和工作成果负有法定保管义务的原因在于,对于材料而言,材料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必要基础,如果材料是由定作人提供,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材料将处于承揽人占有和控制,如材料损毁、灭失,将直接影响承揽合同合同目的的实现;而如果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材料损毁、灭失的应由承揽人自行解决,由此导致承揽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故在材料是由承揽人提供的情况下,不涉及材料保管问题。对于工作成果而言,工作成果在承揽人完成后交付前,亦是由承揽人占有控制,因此承揽人对已完工未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理解承揽人的保管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材料的范围
材料既包括组成工作成果的原材料、零部件、工具设备等有形物,也包括完成工作成果所必需的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资料等无形物。
二、承揽人违反保管义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是合同法的一大核心问题,也是中外合同法所关注和探讨的重点问题。关于合同责任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大致存在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应采严格责任说,即合同当事人只要违反合同约定就应承担责任,不问违约方是否具有错过。第二种观点认为应采过错责任说。这就是说,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考虑其是否具有过错。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采过错推定责任说,应由违反合同义务一方对其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其不能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本质均为过错责任,只不过在举证责任的划分上有所区别。第四种观点认为应采混合责任说,即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行的二元模式。从比较法来看,英国秉持合同责任为严格责任的立场;德国的违约责任主要以过错原则为主,当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较过错原则采更严格或者更宽松的标准。法国对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多元机制,即违反了方式性的债务,应承担过错责任;违反结果性义务,应承担严格责任,不可抗力是免责事由;违反担保性义务,承担严格责任,但不能因不可抗力而免责。
我国1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最早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该法第32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由此可见,我国合同法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最早确立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随后于1985年颁布的《涉外经济合同法》、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1987年颁布的《技术合同法》却未明确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考量因素,因此,有的学者认为,这三部法律实际上确立了严格责任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26]但是,亦有学者认为,在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契约领域在立法上采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27]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围绕着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曾产生激烈争论,最终《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理论和实务界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本法第577条的规定亦延续了《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
本条规定系承袭《合同法》第265条而来。本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条所涉及的妥善保管,是指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材料、工作成果的特性按照行业通常惯例做法,尽到与承揽人专业能力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材料和工作成果进行保存、管理,防止材料和工作成果毁损、灭失。立法机关认为,如果因材料、工作成果自身性质造成的自然损耗、定作人隐瞒材料瑕疵或者因不可抗力而发生材料、工作成果损毁、灭失的,承揽人在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前提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8]据此,应当认为,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工作成果因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而不承担上述物品损毁灭失的赔偿责任,体现的是一种过错责任。相对于合同归责原则的一般规定,承揽合同归责原则属于特别法,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对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违反保管义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适用本条规定,即采取过错责任原则。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工作成果在交付前灭失,定作人请求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工作成果交付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工作成果均由承揽人占有、管理,定作人对上述物品的保管情况难以掌握,在此期间上述物品损毁、灭失的,应由承揽人对其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承揽人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依据本规定应向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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