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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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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3: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基于承揽合同,定作人可以实现通过要求承揽人完成一定工作,取得符合具有特定性定作物的合同目的。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要完全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设备以及工作技能,完成符合定作人特殊需求的定作物。因此,定作人完全可能随时因为自身对定作物的需求发生变化,变更对承揽人提出的工作要求,导致双方的权利义务发生变更,为保障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法律有必要对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正确理解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
(一)定作人单方变更工作要求的法理依据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所谓的合同变更,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形,如改变合同履行期限、地点、标的物、价款等。合同变更既可以基于法律规定,也可以基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无论是合同一方变更还是双方协议变更合同的问题,实质上都是指当事人基于法律行为变更合同。[5]通常情况下,按照合同自由原则的要求,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条款的主张,应通知相对方并获得其同意,否则不产生变更的法律效力,当事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但是,基于合同性质以及其他因素的考虑,我国《合同法》亦允许合同一方不必征得相对方的同意即可单方变更合同,且变更后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发生法律效力。但是,为维持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依单方行为发生合同变更的情形下,提出变更的一方往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其他不利后果。从承揽合同的定义可知,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合同。承揽人只有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并提供符合定作人需要的工作成果,才算适当履行承揽合同的约定,才有可能实现定作人的合同的目。因此,承揽合同的性质,决定了承揽人必须以定作人的要求作为完成承揽工作的主要依据,如果法律禁止定作人单方变更合同内容,可能导致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落空。从这个意义上讲,定作人单方变更合同是法律根据承揽合同性质,授权定作人可以单方变更承揽合同内容的法律行为。
(二)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具体条件
因合同变更蕴含着原合同关系的成立且有效的前提,如果原合同关系不存在,合同的变更就会丧失赖以存在的基础。因此,所谓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是指自承揽合同生效后,至承揽合同履行完毕前,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中所约定的承揽人应当完成承揽工作的要求,进行变动、更改。承揽合同成立以前以及承揽合同终止后,定作人也不能提出对承揽合同进行变更。
依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因此,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作出变更必须是非要素的变更,否则可能导致新的合同产生,甚至改变原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对定作物的特殊要求,通常由定作人通过提供图纸、提出技术要求或者通过对承揽工作数量、质量作出特别约定来体现的。正是由于定作人对承揽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得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同市场上的其他物产生区别。因此,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应仅限于对承揽工作要求作出变更。
二、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法律后果
(一)定作人应当及时通知承揽人
合同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无论是以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变更,还是依法律规定或者裁判发生变更,合同双方应及时了解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以便继续履行合同。但是,合同发生变更的原因不同,当事人双方对于如何了解变更后的合同内容,承担不同义务。在合同变更是依据一方当事人单方法律行为发生的情形下,该方当事人应当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这既是合同自由原则的重要保障,也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应当及时以承揽人确实能够收到的方式,通知承揽人工作要求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
首先,定作人应当履行及时通知承揽人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作出变更工作要求的决定,但没有及时通知承揽人,承揽人没有及时按照新的工作要求完成承揽工作,仍然按照原合同要求完成承揽工作的,不应视为违约,而应由定作人自行承担已完工部分的损失,如果由此导致承揽人发生其他误工损失的,定作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定作人应当履行全面告知承揽人的义务,确保承揽人已经详细了解承揽工作要求变更的具体情况。如果承揽人对工作要求发生变更的具体情况存有疑问,可以随时提出,由定作人作出指示,定作人不得拒绝,而应当作出明确指示,定作人没有作出明确指示前,承揽人有权暂停完成承揽工作。
(二)承揽人应按照变更后的要求继续完成承揽工作
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而原合同并未消灭,仅在被变更部分效力发生变化。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依然有效,被变更的部分不再有效,而是代由变更后的部分发生效力。换言之,合同效力的一般规定适用于原合同未变更的部分以及变更后的部分,任何一方对于原合同未变更部分以及变更后部分的违反均构成违约。承揽人收到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通知后,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任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根据合同效力产生的一般法理,合同变更仅对未来产生效力,不溯及原合同生效后至变更前的期间。如变更前一方已经作出履行,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另一方无法要求返还。承揽合同中,如果定作人中途变更对于承揽工作的要求,例如修改图纸、提出新的技术要求等,则承揽人的前期准备工作和已经完成的部分工作,包括准备的材料、已完成工作的质量,即便已经不符合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承揽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所提供的更改后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仍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接到通知后,也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定作人不予修改的,因变更后的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合同中被变更的部分已经失效,承揽人也不能按照原合同要求履行。如在承揽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内,定作人仍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应对造成承揽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承揽合同的性质,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的要求,可能在客观上增加承揽人的工作负担,甚至给承揽人造成损失,定作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承揽合同标的具有特定性,决定了承揽人必须严格按照定作人对数量、质量的要求,或者严格遵照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提出的技术要求完成工作。在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情况下,承揽人按照变更前要求已完工部分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付出的劳动虽不符合变更后的合同要求,但承揽人对此亦无过错。同时,为了按照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完成承揽工作,承揽人可能需要付出劳动和支付额外的费用,亦应认定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定作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更加符合公平原则。
具体而言,如果承揽人已经按照原合同要求完成了部分工作,定作人应当支付该部分工作的报酬。如果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为完成已完成部分工作所耗费的材料价款和保管费用,是否应当由定作人承担,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报酬是否已经包括相应费用来具体确定:如果报酬已经包括此类费用的,定作人无需另行支付,如果约定的报酬中没有包括此类费用的,定作人除需支付已经发生的费用之外,还应按照变更后的工作要求,承担新增材料的相关费用。
对于变更后的承揽工作,应当结合已完成部分工作适用于变更后承揽工作的具体情况,相应地顺延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的工期。如果因为工期顺延导致承揽人发生误工损失的,亦应由定作人作出赔偿。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双方可依合同变更情况对报酬作出调整
因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对承揽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一方面有可能对承揽人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更高,难度要求更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变更后的承揽工作难度变小、要求变低。因此,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时,有可能由定作人提出减少报酬,或者由承揽人提出增加报酬的主张。此时,从合同法的原理上讲,因为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承揽合同中的要约发生变化,承揽人对原合同的承诺失去效力,原合同约定的报酬也应当相应地发生变化。因中途变更工作要求属于定作人的单方行为,如果双方未能就变更后的报酬达成一致意见,应当依据公平原则重新确定报酬。实践中,如果承揽工作难度增加,应允许承揽人提出由定作人相应增加报酬的主张;如果承揽工作难度明显降低,亦应酌情降低承揽工作报酬。如果一方不同意对报酬作出调整,另一方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中途变更工作要求的,承揽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通常来讲,依照承揽合同性质,定作人可以中途变更工作要求,而不构成违约。对承揽人来讲,一旦定作人将变更工作要求的通知送达承揽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但这并不妨碍在一定条件下,承揽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除承揽人认为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不合理,且定作人坚持不作修改的,承揽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外,如果定作人变更后的工作要求已经超出了承揽人原合同所需的工作技能或资质要求,导致承揽人无法完成承揽工作的,承揽人亦可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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