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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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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9:0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民法典》的多条规定中使用了“瑕疵”二字,例如第304条、第618条、第622条,等等,但未规定瑕疵的具体含义。学理上认为,瑕疵一般指标的物的本身或权利存在瑕疵,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物的瑕疵是指标的物不符合法定或者约定的质量标准,或者不具备标的物通常事物应具有的功能和效用。根据《民法典》第622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间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故,物的瑕疵还包括外观瑕疵。而权利瑕疵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应保证其对合同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任何权利要求。根据《民法典》第657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限定为赠与人自己的财产,故本条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物的瑕疵担保。
关于赠与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很多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有规定。例如,德国规定,赠与人故意隐瞒权利瑕疵或者赠与物的瑕疵,对受赠人因瑕疵所生损害负赔偿责任。日本规定,赠与人对赠与标的物或权利瑕疵或欠缺不负责任,但赠与人知道有瑕疵或欠缺而不告知受赠人者除外。对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限度内,负担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我国台湾地区规定,赠与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不负担保责任。但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或保证其无瑕疵的,对于受赠人因瑕疵所生的损害负赔偿的义务。附有负担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如有瑕疵,赠与人在受赠人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可见,虽然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有差异,但都规定故意不告知赠与物的瑕疵给受赠人带来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为赠与合同中受赠人是无偿获益的,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对赠与财产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在附义务的赠与中,由于受赠人在接受赠与财产之外还履行了合同所附义务,并非完全无偿接受赠与,故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在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重在强调出卖人对给付标的物品质无瑕疵的担保,出卖人未按约定给付有瑕疵的标的物时,买受人因此取得减价权和约定解除权。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若赠与财产质量存在问题,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当然,如果赠与财产的价值远远超过了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因超过部分可以看作无偿赠与,对超过的部分,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人不承担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须以赠与人主观上无恶意为前提,如果赠与人在交付赠与财产时故意不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的瑕疵,因其具备主观上的恶意,在此情形下,赠与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虽没有故意不告知,但如果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的,也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如果因赠与财产的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赠与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赠与人因保证无瑕疵而承担赔偿责任时,应当仅在其所保证的无瑕疵的范围内承担赔偿任,对未保证部分所造成的损失,赠与人不负赔偿责任。实践中,造成受赠人损失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一是赠与财产本身的损失。因赠与财产固有的瑕疵而导致赠与财产本身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给予赔偿。赠与人明知赠与财产有瑕疵却故意不告知受赠人或者明确保证无瑕疵,名义上赠与了受赠人财产,受赠人却实际未获得,赠与存在明显的主观过错,受赠人实际未获得财产的,赠与人应予赔偿。
二是受赠人为接受赠与而支出的费用。受赠人为接受赠与一般需要做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并为此而支出一定的费用,如交通费、招待费、场地租赁费等。如果因赠与财产的瑕疵导致受赠人接受赠与的目的落空,受赠人有权要求赠与人赔偿因此而支付的费用。
三是赠与财产之外的受赠人自身财产损失。如果赠与财产因瑕疵引起的受赠人原本所有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例如,甲将患有传染疾病的1头牛赠与给乙,使得乙原有的10头牛传染得病死亡,乙自身所有10头牛死亡的损失也属于赔偿损失的范围。
四是受赠人的人身损害。由于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有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致受赠人在使用赠与财产过程中遭受人身死亡、伤残等伤害的,该情况与上述受赠人自身财产损失一样,均属于加害给付,赠与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2款在适用时,除了要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财产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即要求赠与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或者过失,以及给受赠人在造成了损失两个要件外,还需要注意因果关系要件。受赠人所遭受的损失应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财产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造成的,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则赠与人无需承担过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赠与人的瑕疵担保免责要件
司法实践中,本条的适用要注意把握好赠与人的免责要件,赠与人对与瑕疵赠与财产有关的损害并不都全部赔偿,其免责要件包括:
第一,赠与人明确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如果赠人赠与时已经告知受赠人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对于受赠人使用中赠与物造成的损害,赠与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受赠人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虽然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财产瑕疵或者明确保证赠与财产无瑕疵,但是受赠人发现了财产存在的瑕疵,而受赠人故意使用瑕疵产品使自己遭受损害,或者不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赠与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受赠人非正常使用。虽然赠与财产存在瑕疵,但如果受赠人能够以正确的和通常的方式使用赠与财产并不会造成损失,受赠人因非正常使用或者错误使用造成损失的无权请求赔偿。
二、本条规定与产品责任的适用关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赠与的财产为赠与人向生产商采购的产品,对该产品造成受赠人损害的,在具体案件中应充分考虑受赠人损害发生的原因以及赠与人是否存在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无瑕疵两个因素,确定是否适用产品责任的规定。
首先,如果受赠人的损害不是产品自身缺陷造成的,而是由于不正当使用或者赠与人使用后形成的瑕疵等原因造成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
其次,如果受赠人的损害是产品自身缺陷造成的,赠与人不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也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行为,赠与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可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
最后,如果受赠人的损害是产品自身缺陷造成的,赠与人知道产品存在缺陷,但是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赠与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受赠人可以向赠与人主张瑕疵担保责任,也可向生产者主张产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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