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势空间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开启左侧

第五百六十九条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2-27 14: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约定抵销的规定。
【条文理解】
约定抵销,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经协商一致,使债务在对等范围内消灭。与法定抵销相比,两者区别表现在:(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销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对方的债务与自己的债务抵销;而约定抵销必须当事人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2)对债务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而约定抵销对标的物的种类、品质没有限制。(3)对债务期限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的债权一般必须到期;而约定抵销对债务履行期限没有限制。(4)抵销的实现方式不同。法定抵销中,主张抵销一方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而约定抵销中,当事人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存在通知的问题。
通过比较不难发现,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两者的性质迥异,严格来说,约定抵销并不属于抵销制度。约定抵销名为“抵销”,实属“合同”范畴,相关法律行为属于双方法律行为;而法定抵销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双方达成合意。在约定抵销中,当事人均不享有形成权性质的抵销权,而是通过协商完成抵销;在法定抵销中,当事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并完成抵销。从实现的价值、功能来看,约定抵销体现的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对“协商一致”的要求使其难以像法定抵销那样具备简化清偿的功能,同时,也不具备可提高自身债权实现可能性的担保功能。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约定抵销构成独立的缔约行为,协商一致的结果是产生了一个新的独立的合同,而不是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使当事人间的债务消灭。当事人对约定抵销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按照这个新合同的性质来确定案由。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理由,可酌情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或者“合同纠纷”。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加势空间

GMT+8, 2024-12-27 18:08 , Processed in 0.056626 second(s), 13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1,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