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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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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9-25 00:3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遗产应当妥善保管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在《继承法》第24条规定基础上,增加了“任何组织”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的规定。
一、存有遗产的人
本条规定的主体,是存有遗产的人,即被继承人死亡时实际控制遗产的人。例如,实际占有使用被继承人所有的珠宝,实际管理被继承人在异地的不动产的人,均属于存有遗产的人。
存有遗产的人与遗产管理人不完全等同。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和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是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可能是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执行人,也可能是继承人,还可能是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存有遗产的人除了可能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之外,还可以是其他组织或个人。可以说,存有遗产的人可能是遗产管理人,也可能不是,二者是相互交叉的集合关系。
继承开始后,原为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均划归为遗产范畴,无论遗产的占有状态为何,均不影响其应当依法或按照遗嘱内容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在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结束之间,通常存在一段时间,个别情况下还会经历很长一段时间。这个过程中,遗产是否能够得到妥善的保管,与继承人最终能够分得的遗产价值大小关系紧密。例如,作为遗产的房屋如果不能得到妥善保管而因自然或人为原因遭受破坏,其价值将大幅降低,被继承人的遗产价值也将受到极大影响。因此,从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角度来说,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对遗产予以妥善保管,保护其价值不受损害。当然,对于被继承人遗留的股票、证券等遗产,因市场因素导致其贬值的,或者其他财产受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影响导致贬值的,自然不能因此就认为存有遗产的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
二、未予妥善保管的法律后果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至于何为妥善保管,可以参考侵权法领域的善良管理人概念进行界定。善良管理人与罗马法上的“善良家父之注意”和德国法上的“交易上必要之注意”相当,是以交易上的一般观念,认为具有相当知识经验的人,对于一定时间的所有注意作为标准,客观地加以认定。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的保管,应当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在对保管遗产的过程中,至少应当以处理自己事务的同等注意程度进行管理,该种注意义务应当比普通人的注意更为严格。
存有遗产的人确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导致遗产价值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遗产管理人作为存有遗产的人对遗产保管未能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致使遗产价值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其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此时责任的承担仅限遗产管理人对损失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一般过失导致损失的,不适用该条规定。
本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遗产。侵吞,是指以秘密的、不易为他人所探知的手段将遗产据为己有,排除其他依法享有继承权的人对遗产主张权利。争抢,是指采取公开的方式争夺对遗产的所有权。侵吞、争抢遗产的行为,势必会影响正常继承程序的进行,侵害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任何组织,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以及任何个人,均没有权利在遗产分割前侵吞或争抢遗产。继承人为了多分得遗产等目的而故意侵吞、争抢遗产的,根据《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43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遗嘱保管人不得擅自分配遗产,应当按照遗嘱办理。例如以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李老大与李老二是亲兄弟,与李老三是同父异母兄弟。2013年7月,李老汉立下遗嘱,遗产由三个儿子平均分配;同日,他又通过书面协议指定外甥周小弟担任遗嘱执行人,同时将50万元资金交由其托管,用于支出自己的生活费、医疗费及丧葬费,托管结束后的余额作为遗产,由三位继承人平均分配。两年后,李老汉病故。丧事料理结束完毕,在周小弟处尚余款项30万元。
之后,周小弟汇款5万元给李老二,用于给李老汉前妻买墓地;汇款6万元给李老三,用于今后为李老汉周年及三周年纪念事宜。至于剩余的19万元,周小弟在与李老二商量后,将其中的16万元分给了李老汉四个妹妹的家人,每户4万元,剩余3万元给了李老二。
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周小弟汇给被告李老三的6万元,原告李老大、被告李老二均表示认可;但对于给李老汉前妻买墓地的5万元,被告李老三表示,其没有义务,对此不予认可。
二、法院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本案中,周小弟作为保管人,擅自处分李老汉遗产,既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系被继承人的意思表示,也没有征得全体遗嘱继承人的同意,应当在扣除支付李老三的6万元后,将剩余的李老汉遗产24万元,平均返还三位遗嘱继承人。
原告李老大对于为其母买墓地的5万元予以认可,故该款项应由原告与被告李老二两人平均分担。因此在其可继承的部分遗产中,应扣除被告李老二购买上述墓穴的一半款项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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