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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零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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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22:3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行为,对共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故此,《民法典》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按份共有中采多数决,共同共有中采一致同意决。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对物进行物理上的处置,例如消费、拆除、抛弃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出卖、赠送等权利转让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将会导致所有权的标的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处分导致物权发生转移。处分对共有产生重大影响,不应当由单独的共有人或少数共有人行使处分权。共同共有的物权处分,应当由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自不待言,但《民法典》第301条对按份共有规定的是三分之二多数决,而非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其理由在于,如果按份共有所有物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有物的效益的发挥,另外,按份共有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也容易引发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矛盾,物之利用效率不高,亦可能导致交易机会的丧失。因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民法采取多数决的方式,即按照多数按份共有人的意志对共有物进行处分。我国《民法典》采取的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标准。
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的行为,例如旧房翻新。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对各共有人有巨大影响。一是重大修缮可能需要共有人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重大修缮可能改变了物的物理结构,三是重大修缮可能对共有物的利用造成临时的不便。因此,我国民法典将重大修缮列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范畴。
须注意的是,《民法典》第301条与《物权法》第97条比较,有一处发生了重要改变。《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民法典》第301条增加了“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情形,即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对共有物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会给共有物带来更大风险或者增加共有人的费用,当然也可能给共有人带来更大收益,因此按照处分和重大修缮的标准来对待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是合理的。
《民法典》第301条尽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过多数决,共同共有人应一致同意,但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共有物处分、重大修缮和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等纠纷时,首先应审查共有人对此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有悖于公序良俗者,应认可约定的效力。同时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对不同意者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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