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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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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2 22:5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共同共有概念及基本特征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了《物权法》第95条的规定。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传统民法理论上称之为共同共有。“依法律规定或依契约成一共同关系之数人,基于公同关系而共有一物者,为公同共有人。”共同共有是数个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共有一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基本特征为:
第一,共同共有产生的前提是存在共同关系。“共同共有,以共同关系成立为前提。所谓共同关系,例如夫妇关系、亲子关系。”没有共同关系这一前提,就不存在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以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关系为前提,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例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等。要注意的是,共同共有能否通过约定而产生呢?例如《民法典》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第1065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可见,我国《民法典》认可通过约定形成共同共有。
第二,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分份额。这是共同共有区别于按份共有的特征之二。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权利,但是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不分份额地对共有物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平等地对共同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共同共有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中:
(一)夫妻共有财产
我国《民法典》第1062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家庭共有财产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共同财产。家庭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对家庭共有财产的形成作出贡献的家庭成员。家庭共有财产的形式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包括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家庭成员共同受赠的财产以及在此基础上购置和积累起来的财产等。家庭共有财产是以维持家庭成员共同的生活或生产为目的的财产。家庭共同财产以家庭共同生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需注意的是,家庭共同财产不等同于家庭财产。因为家庭财产还包括家庭个人财产。
(三)共同继承的财产
继承发生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作为整体由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如果各继承人约定共同继承遗产,不分份额地共同继承,也发生共有关系。如果继承人约定不分割遗产,但按照份额对遗产享有所有权,则构成按份共有。当然,继承开始后各继承人可以分割遗产,此时不形成共有,各继承人对分割的遗产成立单独的所有权。我国《民法典》第1151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未分割之遗产,全体继承人共同对外承担债权债务关系。但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继承人也可以继续共有。我国《民法典》第1156条第2款规定,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四)其他共有财产
家族共有的祠堂、学田、族产等属于共有财产。合伙财产的使用,按照《民法典》合伙合同的规则来处理。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如果共有人对共有性质发生争议,按照《民法典》第308条来处理。第308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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