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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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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23:35: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财产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宪法》第12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物权法》在此基础上,在第57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
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有意见建议,将《物权法》第57条关于国有财产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删除。理由是,本条规定与《物权法》确立和保护合法财产权、维护交易安全等没有直接关系,而且本条规定也仅具有宣示意义,本身缺乏明确的责任条款,不具备具体可操作性,有关国有财产管理的具体法律责任仍需要适用相应的民商事单行法律、刑事法律等来解决。但《民法典》最终保留了这一规定。主要考虑是向市场经济转轨、实现经济腾飞的过程中,我国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显著不同的是我国占主导地位的是国有经济,即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成为我国公有制的有力保障和走向共同富裕的经济基础。从国有财产流失的主要情形看,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一方面要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另一方面要明确规定造成国有财产流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关于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以及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法律责任,公司法、刑法等法律以及国有财产监管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已经有规定。物权编着重从其调整范围对加大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规定,并与有关国有财产监管的法律作出衔接性的规定。因此,本条第1款对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作了规定,第2款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国有财产流失较为突出问题作了规定。
一、关于监督管理职责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国有财产管理监督机构是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专门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例,其除了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外,还负有以下主要职责:(1)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2)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3)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4)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5)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此外,要注意的是,履行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设立的国有财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局),而且包括其他机构,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水利部门等,还有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国有财产管理部门等。
本款还强调了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如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如《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关于特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本条第2款强调了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本款规定的责任主体并不限于国有财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其他实施了本款规定的行为的人员。
一段时期以来,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采取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的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谓企业改制,是指企业组织形式的变更。在我国,企业改制主要有:有限公司向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国有企业改制为公司;原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改制为公司;等等。所谓合并分立,包括企业的分立、合并。关联交易,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企业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本款在列举了几种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情况后,用了“或者以其他方式”的表述方式,说明无论以何种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均应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民事案件时,要注意因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引起的产权争议案件,当事人是否存在以低价转让、擅自担保等方式损害国有财产的行为。一旦发现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有违反本条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依照《民法典》总则编中的第153条的规定,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同时要依法运用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尽量避免和挽回国有财产遭受的损失;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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