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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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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22:47: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本质上属于债权请求权,因此本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侵权责任编的损害赔偿责任形式基本相同,只不过作为物权保护方式在物权编予以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物权,如非法毁损或非法处分他人财物,构成侵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侵害物权的损害赔偿,应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首先,须有侵害物权的行为和损害后果的存在。侵害物权的行为通常表现为侵占、毁损、不法处分等。其次,侵害物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行为人对物权侵害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如果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物权不具有主观上的过错,须按照个案分析,承担公平责任。
损害赔偿的主要目的是赔偿物权人的财产损失,赔偿的方式包括金钱赔偿、代物赔偿。金钱赔偿,是指行为人向权利人支付赔偿款,弥补其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代物赔偿,是指以其他物替代原物赔偿权利人的经济损失。
本条还规定,权利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民法典》第179条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79条的规定,请求侵害人承担适合于物权纠纷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物权人在权利受损后,除了请求损害赔偿之外,也可以主张加害人承担其他适当民事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具有人身意义的物的损害问题。例如,具有永久纪念的不可复原的照片的毁损,如何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审判实践中还需注意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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