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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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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15: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登记收费问题的规定。
【条文理解】
长期以来,我国不动产登记收费一般是按财产标的价额的比例收取登记费用,这一做法饱受争议。从物权登记程序以及成本支出角度分析,不论不动产标的价额大小,登记程序并无不同。鉴于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往多采取形式审查方式,不动产标的价额大小也一般不会增加登记机构的成本支出。针对这一问题,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曾经于2008年颁布实施《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已于2017年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废止)。该《通知》规定,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住房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按规定申请并完成一次登记的为一件。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按本《通知》第3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由于部门利益的存在,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不统一的现象一直存在,如有的按照标的价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有的按照房屋或者土地面积收费,一些地方规定按照不动产转让或抵押物的评估价值收取抵押登记费用。如有的地方如此规定房屋抵押登记收费标准:抵押评估价值10万元以下1%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0.7%100万元至1000万元0.3%1000万元以上0.2%。该标准正面还附有注释:以抵押评估值计费基数,实行差额定率累进收费,由抵押人支付。每件收费基准抵押期限为一年,低于一年期的收费标准可下降50%,超过一年的收费标准可上浮,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上述做法共同的特点就在于收费过高,乃至重复收费,这最终增加了登记申请人的负担,影响了登记的主动性,导致不动产登记公信力的降低。因此,有必要对不动产登记收费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
本条款起草过程中,有专家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降低不动产登记收费、统一按件收费的建议。多数意见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不是营利性组织,目前我国各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尤其是房产登记机构,从事的登记工作一般也只是对登记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在此基础上收取登记费,不宜与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等因素挂钩,把这些作为计费的标准。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本条作出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这对于规范我国不动产登记收费制度、鼓励当事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均具有重要意义。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不动产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收费,它是为了补偿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管理成本而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本条中所称的“件”,是指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件数,如果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出了一项不动产登记申请,则形成一件;如果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提出了多项不动产登记申请,则形成了多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查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以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及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次数为标准,确定不动产登记申请的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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