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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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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6 22:43: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和效力的规定。
【条文理解】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过程中,因发生一定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阻碍消灭后再继续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时效中止,主要为防止因权利人非因自身原因而造成时效届满,保证权利人能够有足够的时间主张权利。
一、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
根据本条的规定,诉讼时效中止包括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首先,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所谓中止,简言之即“中间停止”,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起算,或者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其次,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前两年半的期间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只有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效力。当然,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但是持续到最后6个月期间内,可以自最后6个月期间开始发生中止效力。
再次,诉讼时效中止须发生中止的事由。根据本条的规定,这些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不属于上述法定事由的,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最后,权利人在中止事由发生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中止事由发生和持续期间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如果中止事由并未造成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例如,虽然发生的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未影响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则不发生时效中止的效力。
二、诉讼时效中止的具体事由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或者障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是不可抗力。根据《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不能为人的意思所左右的客观情况,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权利不构成权利的怠于行使,故产生时效中止的效力。但是,如果虽然发生了不可抗力,甚至对权利人造成了一定影响,但没有达到足以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程度,诉讼时效不中止。
二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将该种事由作为时效中止的事由也是很多国家的通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10条规定,如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欠缺法定代理人,则自其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或欠缺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中止后6个月内,不论消灭时效对其有利或不利,消灭时效皆不完成。如消灭时效期间短于6个月,则以消灭时效的期间代替该6个月期间。《日本民法典》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时效期间届满前6个月内,未成年人或成年被监护人无法定代理人时,自其成为行为能力人或法定代理人就任时起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能力,行使请求权等法律行为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请求权,故诉讼时效需要中止。
三是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该种事由很多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160条规定,关于继承财产,自继承人确定、管理人选任或者破产宣告之时起6个月内,时效不完成。此事由包括两个层面:一方面,对最终确定的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时,其是否为权利人尚不明确,无权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更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另一方面,对继承人的债权人而言,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其不清楚具体的义务人是谁,无法主张权利,也不能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这些情况都属于非因权利人主观原因,而是由于存在的客观障碍导致权利无法行使,故时效应当中止。
四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时存在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规定的精神。本条未对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一般认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一是义务人与权利人之间存在代表与被代表的关系,也就是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法定代表人,权利人行使请求权需要义务人或义务人授权的人代为行使,此时要求权利人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是不现实的。二是权利人是义务人的控股子公司。义务人是权利人的控股股东,根据公司的决策机制,在义务人不同意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时,权利人无法行使该权利。三是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权利人行使权利包括委托他人行使权利均以人身自由为前提,如果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主张权利。
五是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鉴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法律无法穷尽列举全部的中止事由,故对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的情形设置兜底条款,法官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断。
三、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根据本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中止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首先,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这是诉讼时效中止的重要效力之一,在诉讼期间届满前的6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无论中止事由经过多长期间,诉讼时效均不会届满。
其次,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诉讼时效中止只是停止时效期间的继续计算,已经经过的期间不重新计算。
最后,中止事由消失后再计算6个月时效期间。不管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了多久的诉讼时效期间,也不论中止事由延续时间的长短,中止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期间一律再计算6个月。也就是说扣除中止事由持续的期间,诉讼时效总期间可能超过3年,但不会超过36个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需要注意把握和认定其他终止事由,也即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本条并未完全列举诉讼时效中止事由,需要法官根据个案情况作出具体认定。以权利人和义务存在婚姻关系为例,一般而言,虽然夫妻之间相互行使请求权有损双方之间的信赖关系,但是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夫妻双方只是出于维护感情的需要不愿积极行使权利,严格来说并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但这并不排除在个案中,夫妻一方存在不能行使权利的客观障碍,如果该障碍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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