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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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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1: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九百七十二条
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内部关系的核心事项,与合伙人利害相关。所谓合伙的利润是指合伙财产多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所谓合伙的亏损是指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本条规定严格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项,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一、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合伙人协商确定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合同的重要条款,合伙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至于分配、分担的具体方式、比例,由合伙人协商一致确定。合伙人可以按照出资比例和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和亏损分担比例;对于包含劳务、技术出资的合伙人的,也可以不问出资比例和数额,采取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的原则。一般来说,合伙人利润分配比例与亏损分担比例是一致的。如果合伙合同中只约定了某一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比例,并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基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原则,该合伙人不得以未约定亏损比例为由主张免于亏损分担责任。如果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也应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合伙人可通过在合伙合同中增加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内容或者明确具体分配、分担比例的方式解决争议。
二、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若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合伙人无法协商一致的,应当按照各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本章规定合伙人负有出资义务,但对出资方式、期限等内容均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并未强制要求合伙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全额出资。实践中存在合伙人实缴出资与合同约定出资不一致的情形,对此,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符合各合伙人之间利益。
三、由各合伙人平均进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如果无法确定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则应当依照公平原则,按照合伙人数平均分配、分担。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合伙合同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分担全部亏损,该约定是否有效,应当如何确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笔者认为,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是合伙合同的本质特征,也是合伙的基本要求,合伙人均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负有承担亏损的义务。合伙人不能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或全部亏损归于某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不能排除合伙人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也不能免除合伙人承担亏损的义务。此类约定不符合合伙合同基本要求,应为无效。此种情形下,按照本条规定,由合伙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实缴出资比例,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当然,对于特定的合伙形态,比如有些合伙企业,基于鼓励风险投资事业发展的考虑,法律例外地允许合伙合同中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例如《合伙企业法》第69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合伙人关于亏损分担的约定属于合伙内部关系,不得以此对抗第三人。合伙亏损的分担属于合伙内部事务,合伙人可以自行约定具体分担形式和比例,如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平均分担等,但合伙人不得以其约定改变其对外责任的形式,即便内部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合伙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各合伙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第三,合伙合同仅约定了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比例的,合伙人内部就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发生争议,合伙人请求推定该比例共同适用于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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