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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九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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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3 23:5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管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沿用《合同法》第367条的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是合同法理论的传统分类。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式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首先在于二者的成立时间不同。本法第471条、481条、48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诺成合同即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一般是指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合同成立;而实践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即承诺生效后,交付标的物时合同成立。根据本法第502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其次,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问题,如果要追究责任的话也只是缔约过失责任。就保管合同而言,当事人仅达成保管意思表示,事后寄存人不想寄存保管物的,尽管双方当事人就此签订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合同没有成立,寄存人也不能请求保管人承担违约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成立是指合同关系事实上已经存在,合同内容已经固定,缔约阶段已经完成的一种合同状态。合同生效是指成立的合同能够发生当事人所期望发生的效果的一种合同状态。合同能否成立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合同能否生效属于价值判断与利益衡量问题。合同的成立要件可以区分为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一切合同成立所共同具备的要件,一般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核心要件。特别成立要件,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约定,合同成立应特别具备的条件,如要式行为方式的履行,要物行为物的交付等。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以要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如上文所述,合同成立区分一般成立要件和特别成立要件,标的物的交付只是实践合同成立要件之一。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成立,除标的物交付外,还需满足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此处规定的交付标的物是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而非合同的生效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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