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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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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主要义务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主要义务是:第一,依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实施许可专利的使用费。第二,依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方式、期限等实施专利技术,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实施专利。第三,未经许可人同意,不得许可合同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技术。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关于被许可人的义务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在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由于合同各方当事人既是许可人又是被许可人,因此双方的义务依照本法第867条、第868条执行。交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专利技术作为合同标的进行对等交换的协议。
第二,被许可人根据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而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积极履行上述义务,但无权许可他人实施。当事人对费用无法协商一致的,由国家专利行政部门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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