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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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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2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六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仅在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限内有效。专利权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效期限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该项专利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效。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在专利权有效期限终止或者专利权宣布无效后,专利权人不得就该项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只在专利有效期内有效,因为一旦专利权被宣布无效或有效期届满,转让人对该“专有技术”已不再享有专利权,合同自无存在之必要。这时“专有技术”变成了公有技术,社会公众可自由使用该技术。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维持专利的有效性,所以如果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期限超过该专利权的存续期间的,专利权存续期间届满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动终止;专利权有效期届满或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专利权人由于不再享有专利权,因而不得就该专利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第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专利权被终止的,合同同时终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即许可人不退还许可使用费,因为被许可人已通过实施“专利技术”获利。但是,专利权人不向被许可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专利权人应向被许可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
第三,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以及缴纳年费数额不足的,在专利局通知补缴的6个月内未补缴,因而专利权终止的,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也因此终止,给被许可人造成损失的,专利权人应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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