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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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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15:43: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五十四条
委托开发合同的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委托开发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包括委托人和研究开发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迟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不承担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研究开发经费或者报酬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返还技术资料,支付应付的报酬,并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和完成协作事项或者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提出研究开发要求和完成协作事项有重大缺陷,导致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委托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逾期不提供技术资料不完成协作事项,拒绝提出研究开发需求的,研究开发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应当赔偿因此给研究开发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逾期不接受研究开发成果的,研究开发人有权处分研究开发成果,所获得的收益在扣除约定的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后,退还委托人;所得收益不足以抵偿有关报酬、违约金和保管费的,有权请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1)研究开发人未按计划实施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其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并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开发人逾期不实施研究开发计划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2)研究开发人将研究开发经费用于履行合同以外的目的的,委托人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退还相应的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因此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委托人催告后,研究开发人逾期未将经费用于研究开发工作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研究开发经费,赔偿因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3)由于研究开发人的过错,造成研究开发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研究开发人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研究开发经费,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停滞是指研究开发工作由于欠缺某些条件无法继续进行;延误是指研究开发工作不能依合同约定期限进行或完成;失败是指研究开发工作由于欠缺条件不可能再进行下去,即使再进行下去也无法实现开发目的。它与由风险导致的失败不同,后者是意外情况,非因当事人的行为而导致。
研究开发人违约后,应当允许和鼓励其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这种情形在实践中非常常见,这是由委托开发合同的特性造成的。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一项新的技术成果,而这有待于研究开发人实际从事这项开发工作。如果研究开发人违约后直接采用解除合同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方式,不但委托人的损失无法估计,而且将导致合同的目的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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