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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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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1:42: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不得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297条相比,本条将“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的表述改为“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按照《合同法》第297条规定,危险物品属于违禁物品。本条将危险物品与违禁物品进行了区分。在旅客运输过程中,安全运输是第一要务。实践中,因旅客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而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因旅客随身携带危险物品而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的事件屡屡见诸报端。因此,相关法律明确规定,托运、承运货物、包裹、行李,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禁止或者限制运输物品的规定。(1)关于危险物品。本条所规定的危险物品是指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具体所指的就是本条所列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物品,比如,烟花爆竹、雷管、炸药。(2)关于违禁物品。本条所规定的违禁物品是指有可能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物品,比如,枪支、毒品等。本条规定了旅客不得携带违禁物品或者危险物品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强制性义务,旅客不得违反。
旅客在登上运输工具之前,承运人一般都要对旅客进行安全检查,防止旅客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如果旅客已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依据本条第2款规定,承运人一经发现,有权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比如,在海上旅客运输中,旅客随身携带烟花爆竹登船,在航行途中被承运人发现的,为了航行安全,承运人有权将烟花爆竹就地销毁或者在适当地点交给岸上有关部门处理。
本条第2款同时规定,如果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要特别注意的是,此时承运人必须拒绝运送旅客,这是承运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体现了《民法典》严格保护人身与财产安全的立法精神。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发现旅客已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带上运输工具,承运人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的情况下,承运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例如,在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的违禁品、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负赔偿责任。
如果旅客由于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携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等上运输工具,对其他旅客的人身、财产或者承运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旅客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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