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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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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1: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旅客按照有效客票乘坐义务以及客票丢失挂失补办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与《合同法》第294条关于“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规定相比,本条第1款进一步明确了“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内容;第2款系新增加条款。
通常情形中,客票是客运合同的证明,旅客持有的客票就表明其与承运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旅客凭客票就可以要求承运人履行运输义务。同时,旅客也负有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的义务,不得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其中,超程乘坐是指旅客自行乘坐的到达地超过了客票指定的目的地。越级乘坐是指旅客自行乘坐超过客票指定的等级席位。比如,航空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购买的是经济舱的客票,但其在飞机上自行占据公务舱的席位。
针对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行为,相关法律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乘船人无票在船上主动要求补票,承运人应向其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在途中,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除向乘船人补收自乘船港(不能证实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的全部票价款外,应另加收相同区段最低等级票价的1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在到达港,承运人查出无票或持用失效船票或伪造、涂改船票者,应向乘船人补收自客船始发港至到达港最低等级票价的400%的票款,并核收补票手续费。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乘车应当持有效车票。对无票乘车或者持失效车票乘车的,应当补收票款,并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责令其下车。
近年来,全国陆续发生多起旅客遗失纸质火车票,而要求铁路部门办理补票的案件。对此,本条第2款增加规定了承运人挂失补办的义务。旅客凭购票身份信息、购票成功电子信息等,有权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比如,在水路旅客运输合同中,乘船人遗失船票的,经核实其身份信息后,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船票销售单位应当免费为其补办船票。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根据本条规定,承运人对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行为的处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向承运人补交票款。补足票款属于旅客的义务,收取相应票款是承运人的权利。因此,承运人是否按规定向旅客追收相应票款,由承运人自行决定。第二,如果旅客不按规定补足票款的,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所谓拒绝运输,是指承运人有权在适当的地点令旅客离开运输工具。同时,在旅客拒不补足票款,承运人令旅客在适当地点离开运输工具后,承运人仍有权向旅客追收相应票款。比如,根据《海商法》第112条的规定,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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