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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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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2:14: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八百条
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中,勘察人的主要义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设计人的义务是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如果勘察人、设计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或者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不合格,导致发包人损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582条规定:“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依据该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修理、重作、更换补救措施、退货、减少价款或者赔偿损失等形式。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而言,如果勘察人、设计人迟延履行提交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发包人有权请求其勘察人、设计人继续履行,并赔偿发包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实践中,发包人因勘察人、设计人迟延提交勘察报告、设计报告导致的损失主要是工期延后带来的损失。《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对人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有权请求勘察人、设计人重新进行勘察、设计,重新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报告。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设计报告质量不合格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延后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人、监理人、施工人未及时发现,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也应赔偿因此导致的拆除、维修、返工等损失以及工期延后导致的损失,有权少付或者拒付勘察费、设计费。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通过所投工程勘察或者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损失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违约行为的认定
本条规定了勘察人、设计人两种违约行为,一是勘察人、设计人迟延履行;二是勘察人、设计人瑕疵履行。迟延履行较容易判断,只要勘察人、设计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勘察报告或者设计报告的,即属于违约行为。瑕疵履行则应当依据当事人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认定。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立法和司法中,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是首要的价值取向。如果勘察人、设计人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报告质量不合格,必然会影响建设工程质量。这不仅会对发包人造成损害,也会对公众以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由于建设工程具有外部性、公共性,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要求较高,因此,关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强制性规定、技术规范,勘察人、设计人在作出勘察报告、设计报告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程序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保障。勘察人、设计人在勘察、设计中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对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由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勘察人、设计人的专业能力密切相关,国家对勘察人、设计人实现资质管理制度。《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第9条规定:“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第21条规定:“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根据上述规定,勘察人、设计人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勘察人、设计人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而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超越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以及自然人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都属于违规行为。如果勘察人、设计人伪造、借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践中,存在缺乏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修改勘察报告、设计报告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故勘察人、设计人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的,也应当具备同等的资质。对于违规行为的效力,不应予以认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果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勘察人、设计人缺乏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仍与其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发包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勘察、设计的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第27条规定:“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建设工程所使用的技术、材料对于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技术、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对于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二、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
勘察、设计文件的制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直接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因此,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必须征得原勘察、设计单位的同意,或者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当向建设工程勘察人、设计人提出意见,由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对于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的修改意见,勘察人、设计人认为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应采纳。如果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系由发包人、施工人、监理人修改导致或者由发包人另行委托其他勘察人、设计人修改导致,则应由修改人承担责任。
三、勘察人、设计人的协助义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是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前一阶段对后一阶段会发生影响,各阶段需要相互配合、协调。因此,勘察人、设计人在提交符合要求的勘察报告、设计报告后,其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但其义务并非到此结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在建设工程施工之前,勘察人、设计人负有向施工人和监理人释明的义务,即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以便于施工人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监理人、施工人如果对勘察材料、设计材料有疑问,勘察人、设计人应负责解答。对于勘察材料、设计材料中存在的问题,勘察人、设计人应负责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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