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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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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4 23:4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六十九条
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第六章债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保理合同准用债权转让的技术性规定。
【条文理解】
保理业务的核心是应收账款的转让,本次《民法典》编纂以专章的形式将保理合同典型化的同时,还对合同编第6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部分”对债权转让制度进行了完善,如《民法典》第540条第2款增加了关于“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专门解决保理业务中关于约定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能否转让这一长期困扰保理行业和司法实践的问题。此外,针对债权让与增加的履行费用承担、从权利的取得、抵销权等问题作出了增加或者修正性的规定,这些制度安排都与保理业务的开展息息相关,应作一体化的理解。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在依法确定保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时,除了适用本章规定之外,还应当注意《民法典》合同编第6章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以及第一分编关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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