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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百零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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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6:5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条文理解】
根据本条的规定,出租人与承租人每次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出租人所移转的,仅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而不是移转租赁物的所有权。承租人与出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是通过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满足自己一定时期生活或生产经营的需要。基于此点,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的目的是长期甚至永久获得标的物的使用权,完全可以与标的物的所有人通过买卖或者其他方式形成买卖关系或者其他能够实现所有权移转目的的法律关系。同时,租赁与借用的本质区别是,租赁并非无代价,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对价的。租金的构成,通常与租赁期限长短直接关联,租赁期限越长,租金总额越高。进一步分析,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是为了解决短期内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一旦承租人实现对特定租赁物的使用收益的目的后,继续占有租赁物有违其初衷。为了减少不必要负担或者租金支出,承租人的租赁目的实现后,将及时把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基于对上述原因的分析,租赁合同不可能不约定承租人对租赁物的使用期限。
未见法律对租赁关系规定最短期限。只要能够实现承租人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并且不违背出租人意愿,无论期限多短,法律皆概不干预。然而,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最长的租赁期限有限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在确定租赁期限长短时,总是要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和承租人的使用目的由双方协商。在动产租赁关系中,租赁期限通常是比较短的,满足承租人使用目的即可。例如,租赁汽车,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汽车的使用寿命因其用途差异而有所不同,小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而且不得延期,故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就此约定一个租赁期为10年以上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较长的多是不动产租赁,包括房屋租赁和土地使用权租赁。在房屋租赁中,用于承租人居住需要和用于商业性租赁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用于居住租赁的承租人希望租期相对长一些,不仅使租赁关系相对稳定,而且租金相对平稳。当然,并非房屋租赁期限就一定长,有时当事人可能只租住一天,甚至一小时或者若干小时。商业租赁中,一般根据承租人的经营需要决定。在订立合同时房屋租价比较低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希望租赁期限长一些,租金能够固定下来;在房屋租价偏高的时候,出租人就希望租期长一些,这样就能保证其得到更多的租金。在市场交易中,如果出租人与承租人不能寻找一个公平的交叉点时,法律总是要在双方利益博弈中找出平衡点。这也是法律规定最高租赁期限的一个原因。
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家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而不动产的价格或者市场交换价值,直接决定租金的高低。另外,一个地区的人口流动情况同样影响租金的变化。人口向内流动频繁,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需求旺盛,租金有增长的空间;人口向外流动频繁,至少房屋租赁市场不活跃甚至慢慢萎缩,租金下降的可能性大。例如,我国一些资源枯竭城市,人口向外流动性大,房屋空置率高,租赁房屋的人越来越少。因而过长的租赁期并不利于双方当事人合同目的的实现。
租赁合同最长期限,除了各国的立法政策外,在一定程度上与经济发展周期存在着关联。按照经济学常识,所谓经济周期,也称商业周期或景气周期,一般是经济活动沿着经济发展的总体趋势所经历的有规律的扩张与收缩,通常表现为繁荣、衰退、萧条与复苏四个阶段。经济周期有短周期、中周期与长周期之分。不同周期的时间长短,不同的经济学家认识不同。英国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认为,标准的周期持续时间为9年左右。尽管对经济周期的认识存在争议,但这一判断,比较符合实际情况,得到更多人的认同。确定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为20年,相当于两个经济发展周期,大约经历经济周期的四个发展阶段两遍。
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但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例如,《日本民法典》规定,租赁契约的存续期间不得超过20年,如果当事人约定的租赁期间超过20年的,缩短为20年。《意大利民法典》规定,租赁不得超过30年,如果约定的租赁期间超过30年或者永久的,则将被减至30年。《德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租赁合同期限超过30年的,30年后,合同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在遵守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发出预告解约通知,但合同期限为出租人或者承租人的终生的,不得发出预告解约通知。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租赁契约之期限不得逾20年,逾20年者,缩短为20年。不过,1994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683条对住房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比较特殊:住房租赁合同的期限以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签订,如果合同中未规定期限的,合同视为以5年为期签订。也就是说,住房租赁合同最长期限只有5年。不知当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规定5年为住房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的历史背景,但或许与《俄罗斯联邦民法典》制定时,俄罗斯社会刚刚经历过剧烈的社会变动有关。
我国民法借鉴了上述规定,并且考虑到我国正处在一个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之中,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其他社会因素的变化也很快。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对租赁期限的最高期限有所限制很有必要。自1978年以来,中国社会与经济突飞猛进地向前发展,特别是199210月,中共十四大正式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与计划经济有着巨大的区别。201710月,中共十九大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主要表现为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在这样的大的背景下,租赁市场的各种要素在经济发展周期内相对稳定。因此,本法作出了租赁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
实际上本条规定的20年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最高限值。道理极其简单,如果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在20年期满时,仍然希望保持租赁关系,有两条途径可以选择:一是并不终止原有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仍然使用租赁物,出租人也不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法律规定视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即双方当事人又形成了一个不定期租赁的关系。在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解除合同随时都可以为之。法理上,这种情况被称为合同的“法定更新”。二是双方当事人根据原合同确定的内容再续签一个租赁合同。如果需要较长的租期,当事人仍然可以再订一个租期为20年的合同,这种情况被称为“约定更新”。无论当事人选择哪种办法,都符合法律规定,都是当事人享有的订立合同自由权利的具体表现。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对“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的理解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这是对租赁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一份租赁合同中,如果只是租赁期限超过20年,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则只是租赁合同中有关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且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0年的部分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效力。也就是说,20年的租赁期限届满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有权提出异议;承租人有权不再交纳租金并退还租赁物。当然,依据诚信原则,出租人不再与承租人维持租赁关系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通知承租人。值得注意的是,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合同,当事人继续保持租赁关系的,为不定期租赁,而不是定期租赁合同。
二、当事人同时签订两份租赁期限前后衔接且超过20年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
本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当然是指当事人签订的每一份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当事人在签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时,同时预先签订一份履行时间为20年之后的租赁合同,后一份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可以是1年至20年,但后一份合同的履行期限与前一份合同的期限前后衔接,这样后一合同是否有效?例如,20191231日当事人双方签订租赁期限为20年的合同且租赁期限从202011日起算,同一天双方当事人又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后一份合同的履行时间从204011日起算,虽然后一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预先标明为20391231日,也可能还是写明20191231日。从表面看,两份合同各自独立,而且至少在订立时,两份合同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后一份合同是否有效?我们倾向于认为后一份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因为,双方当事人通过同时签订两份租赁合同规避了本条有关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为无效。
三、超过20年租赁期限的合同应当指条款齐备的合同,特别应包含租金的约定
如果形式上约定的租赁期限超过20年,但租金等重要事项约定为每年商定,则此种合同的性质构成预约,其租赁期限不宜认定为超过20年。租金条款是租赁合同中最为核心的条款,如果租金条款难以按照合同履行规则及合同解释规则确定,则缺乏租金条款的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未成立。
四、本条与土地或者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限规定的关系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8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出租,《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2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依法出租。这两种租赁的期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特别规定。这种特别规定包括两方面: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按照《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4款的规定,必须遵守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从法理上分析,这两种租赁的期限争议问题,首先适用国务院的具体规定;如果国务院的具体规定未涉及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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