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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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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4 18:5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六十六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法定情形的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了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经济条件和状况发生了变化,赠与人可以行使不再履行的抗辩权利,也被称为“穷困抗辩权”。赋予赠与人在合同成立后自己陷入经济窘困状况的情况下可以行使穷困抗辩权,符合人伦道德和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原则。穷困抗辩权在很多国家的赠与合同规范中都有类似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19条规定,赠与人因考虑到其所负担的其他义务,如不损害与自己身份相当的生计或者法律规定负担的抚养义务,即无能力履行约定的,可以拒绝履行赠与的约定。本条包括以下适用要件:
第一,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这是本条规定适用的前提,至于合同是否已经开始履行则没要求,如果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赠与人可以在受赠人要求履行时行使穷困抗辩。但是,从赠与合同类型上,穷困抗辩权并不是只能适用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一般赠与合同中,如果赠与人并不愿意行使任意撤销权,选择行使穷困抗辩权亦无不可。
第二,合同尚未履行完毕即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或尚未完全转移。本条规范的赠与合同不仅包括一次性合同,还包括继续性合同,例如,分批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合同。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履行的问题。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人不能要求返还。
第三,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且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这是本条适用的实质条件,影响生产经营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而言的,影响家庭生活主要是针对自然人而言的。如果赠与人经济状况变坏,但不够显著,未达到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程度则不能行使该抗辩。
第四,受赠人要求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穷困抗辩是一种抗辩权利,需针对请求权行使,只有在受赠人要求履行合同时赠与人方得行使该抗辩。如果赠与人陷入贫困困境后,受赠人放弃要求履行赠与的请求权,自然无需赠与人再主动主张穷困抗辩权。
穷困抗辩权的理论基础有两个:一是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赠与合同系一种无偿性合同,是赠与人对受赠人的一种施惠行为,赠与人承受了不利益。如果赠与自身已经不能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再让其履行施惠行为,有违法律的公平合理原则。二是情势变更理论。赠与合同建立在赠与人能够维持自身生产生活需要的前提下,当这种合同订立基础发生根本动摇时,应当允许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本条中的“不再履行”是抗辩权,而不是解除权或撤销权,且并不能一定具有永久的抗辩效力,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恢复后,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穷困抗辩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区分赠与的法定撤销权和穷困抗辩权的区别:
首先,二者的权利性质不同。赠与的法定撤销权系赠与人在法定情形下撤销赠与的权利,是形成权的一种;穷困抗辩权则是法律赋予赠与人在财产状况显著恶化陷于穷困时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其次,二者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撤销权的依据是《民法典》第663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形,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有溯及效力,即使赠与人已移转移赠与标的物的权利,也可请求受赠人返还。穷困抗辩权依本条仅限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而且此种情形必须是在赠与人尚未全部履行赠与义务之时,在赠与合同履行后,即使赠与人陷于穷困,也不能请求受赠人返还其赠与。
最后,二者的目的不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目的主要是对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或不履行义务行为的一种惩罚;而穷困抗辩权是在赠与人自身陷于困境时对双方利益所做的平衡。
二、本条适用中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把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本条适用的前提。实践中,要结合具体赠与合同的类型,注意审查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时间和原因,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一,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一般应当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已经显著恶化,赠与人实际上并不具备赠与能力,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赠与人的经济状况已经显著恶化,例如,实践中经常发生的一些已经资不抵债的个人或企业为了“博取名声”“打广告”而进行公益赠与,此类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的,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一般不能是赠与人故意造成的。对于一般的赠与合同,如果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或者在分批交付赠与财产的赠与中交付部分批次赠与财产后,赠与人故意造成自身经济状况恶化的,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合同。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故意造成经济状况显著恶化的,例如,企业在赠与公益赠与成立后,恶意转移企业资产,造成企业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此类行为也是对诚信原则的严重违背,受赠人可以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的,也不应得到支持。
三、本条与《慈善法》第41条的关系
《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应当说,《慈善法》的该条规定严于本条的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理,慈善捐赠的穷困抗辩适用《慈善法》的相关规定,即先履行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等程序后,才能行使穷困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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