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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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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26 17:4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六百二十六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买受人支付价款义务的一般规定。
【条文理解】
本条源于《合同法》第159条,并在其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务有偿合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是买受人的基本权利,而支付价款则是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包括三项内容:支付数额和方式、支付地点与支付时间。本条及第627条、第628条分别对支付数额和方式、地点及时间作出规定。买卖合同对标的物的价款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义务。如果合同没有直接约定价款的数目,而是约定了一个计算价款的方法,只要该方法清晰明确,则属于对价款支付方式有约定的情形,买受人亦应按此约定履行。
买卖合同当事人未就价款和支付方式作出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不导致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法律规定出解决的原则。比如,买方以传真方式向卖方订购某种型号的机器若干台,要求立即装运,但没有提价格或计价方法。卖方收到传真后,即按其要求将机器装运给买方。像这样的情况如果认定合同未成立,对买卖双方来说就失去了一次交易的机会,扩展到整个市场交易行为,无疑阻碍了商品流转,同时也违背了交易主体的意愿。所以,这样的合同应当认定成立,然后就价款的问题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标的物的型号、质量等状况就是决定价格多少的重要参照。如果此时仍然不能确定价款怎么办?国外法律在处理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如德国规定,如果未约定价款则依市场价格确定,市场价格为清偿时清偿地的市场价格。英美等国的法律也规定应当按照交货时的合理价格来确定。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5条规定:“如果合同已有效地订立,但没有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价格,在没有任何相反表示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示地引用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本条借鉴了该公约的规定,即:价款不明确的,除依法由政府定价的以外,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由法律确定价款是为了弥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考虑的不足,而依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则合理地反映了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数量多于合同约定数量的情形,对于多交付部分标的物的价款如何确定,《民法典》第629条规定:“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从该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对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法律赋予买受人“接收”或“拒绝接收”的选择权,同时规定了标的物的价款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包括本条规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以及本法第627条规定的支付地点、第628条规定的支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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