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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千零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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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1-11 16:28: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千零七条
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违反前款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器官移植及器官买卖的现状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成为挽救和保护患者生命健康的重要手段。但同时,随着人体器官移植需求的迅猛增加,人体器官供体出现严重短缺的情况,由此催生了人体器官买卖等问题。有研究显示,我国的器官移植供需比例高达1150。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新增肾病患者150万左右,其中需要肾脏移植的患者约有30万,而每年能进行的肾脏移植手术仅在3000例左右。在这种供需高度不平衡的情况下,催生了地下器官买卖的发生,2007年河北行唐乞丐器官被盗案、2010年邢台器官买卖案等相继曝光,地下器官买卖不受监督、容易引起一系列恶性事件。基于以上情况,有观点提出开放人体器官买卖,将器官市场置于一个有监督的更为透明的市场之下。但禁止器官买卖目前仍是国际伦理学界的一致观点。
二、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的理论依据
(一)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是对人格尊严的维护
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人具有区别于物的人格与尊严。人的身体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如果以经济利益来衡量人体器官价值,将人体器官视为可以被等价交换的物,则不能被称为器官捐献,而是器官交易或者器官买卖,这是对人类整体尊严的违背,是对人的尊严的亵渎,有违于器官捐献的基本伦理。禁止买卖人体器官是公认的伦理原则,许多国家法律禁止器官买卖。以法国法为例,20081219日修订后的《法国民法典》第16-1条规定:“对人体的尊重不因死亡而终止。死者的遗骨,包括火化后的骨灰,应以具有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来处理。”第16-2条规定:“法官得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或责令停止对人体的不法侵害或对人体的组成或产品的不法行为,包括在他人死亡之后。”根据该条规定,法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的一项判决中指出:“人的遗体应当以具有尊重、尊严和体面的方式去处理……以商业目的对人的遗体进行展出,显然违背了法律的要求。”我国法律法规严格禁止器官买卖,《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因此,在我国从事器官买卖的行为是非法的。
(二)禁止活体组织器官买卖是对身体权的保护
如前所述,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身体权以维护公民身体完整性为基本内容。人体各组成部分完整地运转,是维持生命和安全的前提。身体的某个器官或组织都是身体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在人体的器官或组织没有与人体分离时,其自然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人们可能因为生活所迫而出卖自己的器官,甚至可能会无视自己的身体健康,为谋取一时的利益而进行身体器官移植,以致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非法破坏公民身体的完整性,就构成对公民身体权的损害。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是对自然人身体权的保护。
(三)禁止遗体买卖是对死者近亲属人格利益的保护和善良风俗的维护
人在死亡后,即丧失权利能力,不能再作为权利主体,因此遗体不能成为身体权的客体。但其也不同于一般的物,不能成为财产权的客体,不能适用物权的一般规则,否则意味着其近亲属对遗体可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显然是违背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但遗体本身体现了一定的精神利益,因为遗体寄托了近亲属的个人感情、对死者的怀念、死者和生者的尊严,也体现了一定的善良风俗。各国法律出于维护善良风俗的角度考虑,大多规定不能自行使用和处分遗体,但允许死者近亲属对遗体进行管理。
(四)禁止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买卖避免道德风险
现代医学的发展,使人们可以通过植入器官或安置人工替代器官来使生命延续或提高生存质量。人体器官移植成为挽救生命极为重要的手段之一。但由于“供体”短缺,需求大于供求,导致了一系列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产生。面对这样的情况,在巨额利润的诱导下,卖方、中介与买方形成了一条黑色的链条,“器官买卖中介”悄悄地形成,并不断地规模化、组织化。法律如果不对器官遗体买卖加以禁止,无疑会引发极大的道德风险,催生大量违法犯罪行为。
三、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现实生活中,存在一些变相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情况。比如买卖血液的问题,我国一直都致力于无偿献血,并通过1998年生效的《献血法》将无偿献血明确规定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不仅如此,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还专门增加规定了有关血液买卖方面的犯罪,将无偿献血的制度保障提升到了刑事立法的层面。然而,近年来,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却遭遇到了诸如“血荒”等在内的诸多问题的挑战。在此背景下,医疗临床上时常被曝出变相买卖血液或有偿献血的情况,给我国无偿献血事业的健康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比如非法采血组织通过倒卖献血证等方式非法牟利。部分卖血人员频繁卖血、流动卖血、冒名顶替卖血,这种种行为造成了大量社会问题。2007年《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0条规定,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但由于活体器官严重短缺,滋坐了大量地下器官买卖,实践中存在假冒亲属关系进行非法器官买卖的情况。以上这些变相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
四、违反规定的买卖行为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的行为,违反刑法、民法以及献血法等多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善良风俗,本条明确规定此类买卖行为无效。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对于某些从人体分离开的部分,如头发等,按照一般的社会观念都已经将其作为一般的物对待,且这些物大多与精神利益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因此,一般可以将这些物视为物权的客体而非人格权的客体。这些分离出来的物可以通过合法的转让归属于他人。具体情况则应当结合案情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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