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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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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27 00:3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2020年11月24日,民发〔2020〕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对婚姻登记有关程序等作出如下调整:
    一、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请求撤销业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此,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因胁迫结婚的撤销婚姻申请,《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条第三款、第五章废止,删除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及可撤销婚姻”、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撤销受胁迫婚姻”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撤销婚姻”表述。
    二、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机关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一份并自行保存,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在当事人持有的两份离婚协议书上加盖“此件与存档件一致,涂改无效。××××婚姻登记处××××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多页离婚协议书同时在骑缝处加盖此印章,骑缝处不填写日期。当事人亲自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存档。婚姻登记机关在存档的离婚协议书加盖“××××婚姻登记处存档件××××年××月××日”的长方形红色印章并填写日期。
    三、离婚登记档案归档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立离婚登记档案,形成电子档案。
归档材料应当增加离婚登记申请环节所有材料(包括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和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所有材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培训。要将本《通知》纳入信息公开的范围,将更新后的婚姻登记相关规定和工作程序及时在相关网站、婚姻登记场所公开,让群众知悉婚姻登记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要求,最大限度做到便民利民。要抓紧开展教育培训工作,使婚姻登记员及时掌握《通知》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婚姻登记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做好配套衔接。加快推进本地区相关配套制度的“废改立”工作,确保与本《通知》的规定相一致。做好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升级,及时将离婚登记的申请、撤回等环节纳入信息系统,确保与婚姻登记程序有效衔接。
(三)强化风险防控。要做好分析研判,对《通知》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要有应对措施,确保矛盾问题得到及时处置。要健全请示报告制度,在《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和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1.离婚登记申请书
  2.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3.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4.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5.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
  6.离婚登记声明书
  7.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8.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民政部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离婚登记申请书   
  (受理编号: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男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现因_____________________申请离婚。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上述申请内容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申请人(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受理人(签    名):________    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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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3
  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本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非双方自愿;
  □未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商一致的意见;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登记申请;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方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___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4
  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N0:区划代码+六位流水号)
  申请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
  对方姓名:_______国籍:__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____手机号码:_____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
  我们于_____年___月___日向_____婚姻登记处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因下列□中划√的原因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协商一致;
  □男女双方自愿维持婚姻关系;
  □本人/对方不愿离婚;
  □其他(需注明具体原因)。
  申请人:________                受理人:________
  (签名并按指纹)                 (签名)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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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6
  离婚登记声明书   
  我们双方自愿离婚,谨此声明:
  男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__
  女方姓名:________国籍:_______出生日期:____年___月___日民族:______职业:_____文化程度:_____身份证件号码:______常住户口所在地: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登记结婚,结婚证字号:________________,离婚原因是_________。
  我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现离婚冷静期届满,我们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且共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
  声明人: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名并按指纹)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监誓人: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声明人签名须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附件7
  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你们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本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因欠缺下列□中划√的要件,根据《 婚姻登记条例 》的规定,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非双方自愿;
  □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
  □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未达成书面协议;
  □男/女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的;
  □本婚姻登记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缺男/女方户口簿;
  □缺男/女方身份证;
  □缺男/女方结婚证;
  □缺男/女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张;
  □男/女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男/女常住户口迁出后未重新落户;
  □男/女方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不一致;
  □其他(注明原因)。
  婚姻登记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申请人姓名

(男)

(女)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身份证件号码



国 籍



民 族



职 业



文 化 程 度



离 婚 原 因


提供证件材料


审 查 意 见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登 记 日 期

年 月 日

离婚证字号


离婚证印制号



承办机关名称


登记员签名

年 月 日

当事人领证

签名并按指纹

男方:


年 月 日

女方:


年 月 日

备 注



当事人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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