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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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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4 23: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矿藏、水流、海域专属于国家所有权客体的规定。
【条文理解】
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主要包括自然资源和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国家依法行使公权力取得的财产。矿藏、水流、海域均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当然属于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对此,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该条是对《宪法》条文的细化规定,《民法典》保留了这一规定。
矿产资源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物质基础,具有不可再生性和耗竭性。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不同于以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为内容的采矿权。比如,《智利民法典》第59条规定:“即使矿藏的土地表层为社团或私人所有,国家仍为所有金矿、银矿、铜矿、汞矿、锡矿、宝石矿藏及其他化石的所有权人。但是,私人在任何人所有的土地上勘测与挖掘以探寻前款所指的矿藏、开采此等矿藏以此作为所有权人加以处分的权限,须依矿产法典规定的条件和规则授予”。在学界,王利明教授主持编写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105条认为:“(矿产、水流资源所有权)矿产、水流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矿产、水流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矿产、水流资源的勘查、开发和经营,依照法律特别规定。”现分述如下:
矿藏是有开采价值的矿产资源。就矿藏与矿产资源两个概念相比较而言,矿产资源的概念大于矿藏的概念,在逻辑关系上属于种属关系。矿藏是《民法典》沿用《物权法》使用的概念,《矿产资源法》使用的概念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3条第1款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结合本条规定,矿藏或者说矿产资源是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能拥有矿藏。除国家以外的组织和个人不能成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但可以成为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即成为矿藏使用权的主体。《矿产资源法》第4条规定:“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有矿业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上述规定表明,国有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导力量,但也准许其他民事主体在一定条件下从事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矿业权是国家资源所有权的重要实现方式,在我国矿产资源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由于矿产资源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国家必然要加以控制。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国务院授权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全国矿产资源分配实施统一管理。因此“矿业权虽为民事权利的一种,但也不完全遵循民法关于民事权利可由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原则。”此外,2019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国务院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体代表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提出要研究建立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委托省级和市(地)级政府代理行使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和监督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农村集体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强调保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自然资源资产、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其合法权益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关于海域。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第2条的规定,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该法所称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条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海域所有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海域。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上述规定表明,海域为国家专有,除国家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对海域拥有所有权,但可以在法定使用范围内对海域拥有使用权。
关于水流。本法使用了水流的概念,《水法》则使用的是水资源的概念。两个概念比较而言,水资源的概念大,水流的概念小,在逻辑关系上属于种属关系,其道理与“矿藏”“矿产资源”两个概念的关系相同。《水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3条规定:“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上述规定表明,水资源的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人的权利,除国家外,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成为水资源的所有人。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于本条的适用,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海域并不同于《水法》上的水资源,在法律适用上要适用《民法典》及《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并不同于《水法》中的“水资源”(仅包括的液态地表水和地下水,也没有被《宪法》第9条所列举)。对于正走出陆地局限而走向海洋时代、要建设“海洋强国”的中国,海域资源无论在地缘政治意义上,还是在国家发展意义上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第二,专属国家所有的财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得其所有权。当事人取得专属于国家财产的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不能发生取得国家专属财产权的效果。对于专属于国家的财产,不适用《民法典》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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