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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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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22:47: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的规定。
【条文理解】
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独适用与合并适用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竞合,“物上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因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和消灭期间不同,得发生竞合关系,有利于物权的保护。”《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些请求权或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如果合并适用,则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权利人所主张的请求权之间不能产生冲突,权利人不能通过同时主张多个请求权获得超额利益。《民法典》第179条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其原理与适用条件与《民法典》第239条相同。
本条与《物权法》第38条相比,有一些变化。《物权法》第38条规定了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和合并适用之外,还规定:“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民法典》在编纂过程中将这一款删除。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应当在刑法或行政法律法规中规定。尽管《民法典》删除了这一款,但决不意味着侵害物权不产生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侵害物权的行为,如果造成严重损害后果,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侵害案件中,如果发现加害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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