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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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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25 22: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条文理解】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原物的权利。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民法上的古老权利,在罗马法已经出现。在传统民法理论中,返还原物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之一。“排除妨害,回复物权圆满支配状态之请求权,谓之物权的请求权,亦称物上请求权。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不过,我国《民法典》并未采用物权请求权或物上请求权的概念。《德国民法典》第985条、第1004条规定了三种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即所有权的返还请求权、所有权除去侵害请求权及不作为请求权。在他物权中也规定了他物权可准用关于所有权保护的规定。自《德国民法典》以来,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三种:物权的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妨碍除去请求权与物权的妨害防止请求权。《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本条的理解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本质是物权追及效力的具体体现,表现了物权的对世权、绝对权的特征。物权的标的无论流转到何人手里,所有权人均可以依法向标的物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重新恢复所有权的支配力。他物权人亦可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按照《民法典》第2条的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如果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则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代表人以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对相对人提起原物返还的请求。自然人可以是单一自然人,也可以是共有人。当然,共有还可以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形成的共有。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可以是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他物权人。就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而言,请求权人须为所有权人且失去占有。此处有几个问题需要厘清:所有权人一般直接占有财产,但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物设定地上权等转出占有时,所有权人成为间接占有人。如果因第三人侵害而丧失间接占有,所有权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出于对所有权的保护,应允许间接占有的所有权人请求返还;但如果直接占有的承租人、使用人等同时主张返还,应允许第三人选择向何人返还。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还包括商法上特别规定的相关主体,如《破产法》中规定的取回权的权利人等。
第三,相对人。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例如,乙侵占甲的所有物,并将该物出租给丙。甲应可以向乙、丙均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换言之,如果无权占有人已经通过买卖、出租、互易等方式将标的物转移给第三人,权利人可以直接对该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过,如果第三人从无权占有人处取得标的物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以此对抗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权利人只能向无权占有人主张损害赔偿。《民法典》第3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该条文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可见,无论是所有权人还是他物权人,其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可能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限制。
有疑惑的是,如果共有人之一全部占有共有物,排挤了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其他共有人是否可以提起返还原物的请求?王利明教授认为,“就共有物的整体而言,每个共有人超越其应有份额而行使占有、使用权,必然会妨碍或阻碍其他共有人行使占有、使用权,因此,其他共有人也应当对其行使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关于这个问题,本书将在“共有”部分进行解释说明。
第四,须有无权占有。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前提是无权占有。占有视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得为占有的权利,即是否存在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进行占有,如质权人依据质权对标的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原因对物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权利人提出请求返还原物时,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
第五,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以原物及其物权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返还原物客观上不能,权利人只能寻找其他救济方式,如损害赔偿等。如果原物受到毁损但还存在,则权利人可以在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同时,提起赔偿损失和修理、重作、更换等请求。
第六,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请求范围是否包括孳息及费用?《民法典》第460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传统民法理论的一些观点认为,善意占有者无需返还原物产生的孳息,但恶意占有者应当返还孳息,如果孳息已经被消费或者灭失,恶意占有者应负有价金返还之义务。但从《民法典》第460条的规定来看,无论占有者善意或恶意,孳息应随同原物一并返还,只不过权利人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对于恶意占有人权利人无需支付该费用。
第七,返还原物的返还费用如何承担?返还原物可能涉及返还的费用问题。例如,甲之动产被乙无权占有,甲提出原物返还请求,乙同意返还,但双方相隔千里,原物返还需要一笔不菲的运输费用。该笔费用应由甲抑或乙来承担?《民法典》相关条文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可以区分相对人为善意占有还是恶意占有。如果相对人为善意占有,则权利人应自负费用取回原物;如果相对人为恶意占有,则应承担原物返还的费用。该问题需进一步的研究。
第八,权利人提出返还原物请求时可否一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原物毁损或灭失,权利人自然可以提起其他请求权,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如果原物仍然存在,但由于所有权人丧失占有导致其利益受损,如甲之房屋被乙侵占,甲固然可以请求乙返还房屋的占有,但是甲在房屋被侵占期间,不得不外出租赁房屋,该等损失是否应请求乙赔偿?应当是可以的。
第九,按份共有人之一,超出其应有份额占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否请求返还原物?对此学理上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有份额是抽象份额,共有人之权利及于共有物之整体,因此不存在其他共有人请求返还原物的基础。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按份共有份额为抽象份额,存在于共有物的整体,但是应有份额确定了共有人的行权边界,如果按份共有人超越其份额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必将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因此其他共有人可以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购置电视机一台,共同使用,但甲擅自将电视机搬到自己房间。此时,乙、丙可否请求甲将电视机搬回原位以供三人共同使用?似应准许。只不过,其他共有人提出的返还原物之请求,返还的结果应当归全部共有人,换言之,是恢复共有之原有样态。共有物被第三人无权占有,按份共有人得向第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但应请求向全体共有人返还原物。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关于举证责任分配。须注意的是,所有人或其他物权人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时,须证明其权利的存在。权利人须证明其为所有权人或者他物权人,但无须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一是权利人没有能力或者很难证明相对人为无权占有,盖因无权占有是一种消极事实。二是从物权保护的角度而言,不应加重权利人的举证责任,只要权利人证明自己为物权人,则可以行使物权的追及力。权利人主张返还原物,相对人对此可以提出抗辩,主张其为有权占有,则相对人对此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倘若相对人无法证明其为有权占有,则应认定相对人为无权占有,权利人的主张成立。
第二,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无需考虑相对人的无权占有是否基于过错所导致。权利人只需要证明相对人已实施了侵害物权的行为,构成无权占有,便可以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不必对相对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进行举证。返还原物请求权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并非债权请求权。《民法典》将返还原物请求权在物权编中规定,也说明了返还原物请求权不能等同于债权请求权。物权人履行举证责任,即可请求返还原物。除非相对人能够证明其基于善意取得等构成有权取得。
第三,返还原物请求权,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就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均认有物上请求权。”因此,返还原物请求权主要适用所有权的保护,但也适用于其他物权的保护。
第四,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其理由是,物权请求权虽然不是纯粹的债权,但仍然属于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返还原物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其主要理由是,一是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开,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请求权也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得以保护的基础,如果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则物权就成了空虚的权利。二是物权请求权也难以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96条第2项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至于未登记的动产,如果也不适用诉讼时效,则有可能对交易安全构成威胁。对于一般动产,为了保护与返还财产义务人交易的第三人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一般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适用诉讼时效。故《民法典》第196条仅规定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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